「案情」
原告:秦皇島市山海關區(qū)一關建材綜合商店(簡稱綜合商店)。地址:秦皇島市山海關區(qū)西大街62號。
法定代表人:白永江,經理被告:蛇口招商港務有限公司(簡稱港務公司)。地址:深圳市蛇口港灣一路。
法定代表人:周為民,總經理。
第三人:上海港務局。地址:上海市中山東一路13號。
法定代表人:張燕,局長。
1988年8月20日,原告綜合商店準備將其承租并泊于蛇口港的“友好”輪空駛往北方港口運貨。其持有的營業(yè)執(zhí)照上沒有經營海上運輸的項目,也沒有領取《水路運輸許可證》、《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船舶營業(yè)運輸證》等證書。當時,被告港務公司稱有一批救災物資(化肥)要運往上海港,請求幫忙承運,原告同意。當日,雙方在廣州簽訂了《船舶運輸協(xié)議》,約定:“友好”輪裝貨量不能少于9000噸,若少于9000噸則按9000噸計算運費,每噸運費40元;被告在蛇口港提供一個安全泊位,裝貨六天,在上海港提供一個安全泊位,卸貨十天;若超過一天,罰款20000元。協(xié)議未明確由誰負責疏港。但“友好”輪船東曾提醒原告應到上海港聯系卸貨事宜。
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單方修改協(xié)議書,在其所持協(xié)議書的“裝卸及運輸”條款中增加“十六天期限包括航行、等泊時間”以及“兩港口事務由港務公司負責”的內容,并在協(xié)議書上蓋了“正本”字樣章。在原、被告簽訂《船舶運輸協(xié)議》之前,被告與第三人上海港務局調度就卸貨問題曾達成只獎不罰“協(xié)議書”,約定自船舶抵長江口48小時后起算,如在10個晴天工作日內卸完化肥,被告付給上海港調度40000元獎勵。8月21日至26日,“友好”輪在蛇口港務公司碼頭裝袋裝尿素5800噸(共168072包)。27日,被告依協(xié)議匯給原告運費360000元?!坝押谩陛喲b貨后,因貨機故障移至錨地修理。30日11:00時啟航。
船離蛇口港時,港務公司向上海港調度拍發(fā)電報,告之“友好”輪預計9月2日抵長江口。同日16:00時,“友好”輪在航途中也發(fā)了預報。9月1日15:00時,“友好”輪又向上海港調度發(fā)了確報,告之9月2日13:00時抵長江口錨地(實際提前于12:00時到達)。上海港務局港口調度指泊調度的副班收接“友好”輪發(fā)出的預報、確報后,認為船方很多資料未提供,僅憑兩份電報無法安排生產,故把電報放于抽屜中,等待原告完備有關手續(xù)?!坝押谩陛喸谂陌l(fā)了電報后即等待上海港調度的指令,每天用高頻電話向沒有指泊調度義務的引航船詢問進港計劃。原告綜合商店從簽訂《船舶運輸協(xié)議》后,既未了解“友好”輪的動態(tài),亦未派人到上海港聯系卸貨事宜。9月19日12:00時,上海港調度接到港務公司電詢“友好”輪情況,才于當日17:00時與“友好”輪取得聯系。至此,“友好”輪停泊長江口錨地達18天5小時。
9月20日23:30時,上海港調安排“友好”輪靠12-13號浮筒?!坝押谩陛営?3日22:00時至29日22:00時卸貨,其間因下雨停卸半天。30日01:00時,“友好”輪離港。港務公司按協(xié)議付給上海港調40000元。“友好”輪停航的日成本為2656元。
原告綜合商店和秦皇島市山海關豐華購銷公司向廣州海事法院起訴,要求港務公司賠償船期損失。廣州海事法院受理后,認為秦皇島市山海關豐華購銷公司與本案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于1989年8月14日裁定該公司退出訴訟;認為上海港務局與本案處理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系,于1990年11月12日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原告訴稱:依照其與被告簽定的船舶運輸協(xié)議規(guī)定,被告應于9月5日交還船舶,現被告逾期22天才交還船舶,要求被告按照“逾期交船,每天罰款20000元”的協(xié)議規(guī)定,交付滯期費440000元;因被告違約,致原告原定運輸計劃無法執(zhí)行而受到重大經濟損失,也要求被告賠償。
被告辯稱:原告從事與其經營范圍不相符的海上運輸業(yè)務,因而雙方簽訂的船舶運輸協(xié)議應屬無效?!坝押谩陛喌拇趽p失,是該輪違反法律規(guī)定和港口習慣,沒有及時向上海港提供船舶到達的預確報所致,此損失和被告無關。被告在啟運港裝貨,在目的港卸貨均未超過約定時間,故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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