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威物流有限公司訴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直屬支公司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案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6)滬二中民三(商)終字第27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宏威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榮軍,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朱維敏,上海胡賢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胡賢德,上海胡賢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直屬支公司。
負責人劉建國,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杜愛武,上海中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羽中,上海中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上海宏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威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直屬支公司(以下簡稱“中保直屬公司”)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2005)普民二(商)初字第109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查明:2004年4月9日,南京寶翔印務有限公司與上海宏誼印刷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誼公司”)簽訂合同購買4件印刷機械及附件,合同價人民幣1350000元。2005年2月5日,宏誼公司委托宏威公司將該批印刷機械運至南京,雙方簽訂的運輸委托單載明:委托運輸單位和付款單位均為宏誼公司,協(xié)議運費人民幣4000元,保險費人民幣2025元。后宏威公司委托第二承運人安徽省五河縣通利運輸公司運輸。同日,宏威公司就該批貨物在中保直屬公司處投保了國內(nèi)水路、陸路貨物運輸險,保單上載明的被保險人為宏誼公司,投保人為宏威公司,保險費2025元,保險條款第十四條約定:“貨物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的損失,如果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或有關約定,應當由承運人或者其他第三者負責賠償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險人應首先向承運人或第三者索賠,如被保險人提出要求,保險人也可以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應簽發(fā)權益轉(zhuǎn)讓書給保險人,并協(xié)助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碑斎眨诙羞\人的司機王略從宏誼公司裝載印刷機械及附件后,于下午6時上路,晚上經(jīng)過204國道昆山段一座橋下坡時,由于前車剎車,且雨大視線模糊,載貨車輛不得不同時剎車,使得車上貨物在慣性下繃斷繩索,向前翻倒在車廂內(nèi),并碰到前面一臺設備和部分附件,造成貨損。事發(fā)后司機繼續(xù)將貨物送至南京收貨人處,收貨單位在宏威公司的送貨回單上注明:“貨已收到,有損壞?!?月6日上午,司機報案,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到現(xiàn)場拍照取證。同年6月8日,中保直屬公司委托的上海恒量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檢驗報告,認定保險事故中并未出現(xiàn)交通事故,設備摔倒的主要原因是自身重心太高,綁扎固定點過低,導致剎車時,慣性作用下摔倒致?lián)p,因此宏誼公司貨損事故責任成立,該保險事故的最后理算價為人民幣379210元。為此,中保直屬公司向被保險人宏誼公司賠付了379210元,并取得經(jīng)被保險人蓋章確認的保險賠款收據(jù)及權益轉(zhuǎn)讓書。
原審法院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1、宏威公司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還是保險法中稱的第三者?原審法院認為,本案中雖然是由宏威公司支付保險費并與中保直屬公司簽訂保險合同,但其系按運輸委托單約定接受宏誼公司委托的代付代辦保險行為,最終目的是為了宏誼公司在發(fā)生貨損事故后能夠及時得到賠償,根據(jù)我國保險法規(guī)定,宏威公司對其為宏誼公司承運的貨物不具有保險利益,不能作為投保人,因此宏威公司實際上并非保險合同的當事人,而是保險法中稱的第三者;2、宏威公司在運輸過程中對貨損是否存有過錯?原審法院認為,宏威公司作為專業(yè)運輸企業(yè),應具備判斷運輸標的是否為特殊貨物以及安全捆扎貨物的知識和能力,其接受了宏誼公司委托運輸?shù)穆阊b機械,并未提出異議,理應安全地將貨物運抵目的地。宏威公司在承運本案保險標的過程中發(fā)生貨損,系因宏威公司捆扎不當及其司機在途中未盡駕駛員應盡的謹慎和注意義務造成,并非意外事故,故宏威公司對貨損事故具有過錯;3、中保直屬公司是否有權向宏威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原審法院認為,根據(jù)保險法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造成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即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本案的保險合同對此也作出了約定。因本案中宏威公司實際上不是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而是造成保險事故及貨損的承運人,即便宏威公司是投保人,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既有被保險人又有投保人的情況下,也應當依據(jù)保險法及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保險法并無規(guī)定在財產(chǎn)保險合同中投保人可以對其所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害免除賠償責任,故本案的貨損理應由宏威公司承擔責任。據(jù)此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宏威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中保直屬公司人民幣379210元。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198元、財產(chǎn)保全費人民幣2416元,由宏威公司負擔。
判決后,宏威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承運人對承運的貨物雖不享有財產(chǎn)所有權,但具有對承運期間的財產(chǎn)臨時占有、保管的利益,故宏威公司對承運貨物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依法有效。原審法院認為宏威公司不具有保險利益,根據(jù)保險法規(guī)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合同無效,則被保險人不應取得保險金,中保直屬公司亦不應享有保險代位求償權。2、宏威公司是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而非第三者,只有在投保人謊稱發(fā)生保險事故、故意制造保險事故和偽造、變造有關證明等情況下,投保人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3、宏威公司在承運過程中沒有過錯。對于承運設備的重心偏高,只有生產(chǎn)商知道,且承運人在運單上已明確要求托運人對特殊貨物予以說明,而托運人未盡說明義務。綜上,請求撤銷原審判決,駁回中保直屬公司原審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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