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經貿企業(yè)在開展進出口業(yè)務的過程中,無處不存在著風險和“陷阱”。若要防止進出口業(yè)務經營中的失誤,首先應該了解在進出口業(yè)務中有哪些“陷阱”,這些“陷阱”的特點是什么,這樣我們才能學會怎樣識別,進而達到防范的目的。
一、進出口業(yè)務開始前的“陸阱” 1.熟人“陷阱”
許多外經貿企業(yè),在資金缺乏、人才外流、信息不靈的情況下,往往通過熟人和朋友介紹業(yè)務,而這些業(yè)務又在沒有證實其真實性的情況下,偏聽偏信,把可靠度和可信度寄托在“熟人”和“友情”上,這些熟人往往以××高干的親戚,××外商的朋友,并以委托書相迷惑,而盡管有些熟人無有意詐騙,但卻被第三者欺騙,而牽連外經貿企業(yè)。
2.代理“陷阱”
在業(yè)務經營中,代理方式是目前欺詐風險“高發(fā)領域”,許多借權經營、掛靠經營,都是用代理方式來獲得外經貿企業(yè)的合法認可。其表現形式是:在代理進口中,委托人利用代理進口合同騙取 信用證 項下貨物;在即期 信用證 中,騙取開證行付款,或在遠期 信用證 中,承兌匯票后進行貼現。在代理出口中,委托人與外商相互串通,在信用證中設置軟條款,騙取外經貿企業(yè)信用證項下打包貸款。在代理進料加工復出口中,委托人與外商以委托出口為誘餌,騙取外貿公司申領進料加工登記手冊等。在上述業(yè)務中,外貿公司因不能全程跟蹤,外商與委托人串通一氣也全然不知,最后,詐騙頻頻得手,而在案發(fā)后,受處罰的卻是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貿公司。
3.客戶“陷阱”
現在各經營企業(yè)都在急切尋找客戶,正因為如此,有些根本就沒有生產能力的中間人和生產廠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他們抓住外貿公司這一心理,串通在一起,進行聯合詐騙,向外貿公司介紹××客戶是如何的可靠,并拿出準備好的證明客戶如何有實力的復印件(事實上很多是偽造的或是借用別的廠商的)進行欺騙。外貿公司在未作任何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為抓客戶擴展業(yè)務,輕信而致上當。
4.高利“陷阱”
在許多業(yè)務信息源的傳播中,最誘人的當然是獲得高利,取得豐厚的經濟效益,不論是來自哪個方面,設陷者總是將利潤提得很高,同時又提出一些看似十分合理的要求和一些給對方可以讓步的條件,讓你一步一步進人設置的陷阱。比如:①在出口業(yè)務上,稱每美元可賺2-3元人民幣;②在進口業(yè)務中稱每美元可賺5-6元人民幣;③在 出口退稅 上,稱退稅全給外貿公司;④在代理進出口上往往以高達3%-5%左右的代理費作籌碼。外貿公司在急功近利思想驅動下,無論怎樣也不愿舍棄這筆難得的生意,放松了警惕性。
5.好處“陷阱”
有許多業(yè)務信息本身經各種渠道引人外貿公司,一些推銷商和中間人,在外貿公司確定做該項業(yè)務前,為盡快達到成交和掌握主動權之目的,往往對其業(yè)務人員以“好處作為誘餌,這些“好處”包括給百分之多少的回扣,或許諾另外的酬勞和待遇等,當這些承諾得到外貿公司業(yè)務人員的同意后,“業(yè)務”即告成交。一旦你掉人其“好處陷阱后,在美麗的諾言后面并不可能兌現等待的卻是另一場“惡夢”。
6.資金“陷阱”
隨著銀行的商業(yè)化改制外貿公司的融資變得越來越困難,因此,許多企業(yè)一般在捕捉業(yè)務信息上,追求的是不動資金的業(yè)務。而設陷者正是抓住了這一心態(tài),而稱不需要動資金,只需出具全套單據,資金由對方墊付,用簡單的條件而誘使外貿公司上當。
二、在業(yè)務運作中的“陷阱”
在國際貿易中,當事人五花八門,既有世界跨國公司,也有中小企業(yè),還伴有無主體騙子,在外表上難以識別。許多業(yè)務一旦得到雙方認可,第一步即告完成,但一些設陷者,一般開始隱藏得比較深,在業(yè)務前不露破綻,而在業(yè)務進行中設陷,他們手法不斷翻新,不斷變化,主要表現在:
l、合同“陷阱”
合同陷阱是最常見的一種,設陷者往往利用合同并以“法律”的招牌來引誘對方上當,其表現形式為:①名片(騙)主體:合同當事人一方沒有注冊資本,不能提供營業(yè)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僅只有個人名片(標有公司、職務、通信地址、電話等),這種商人無法人資格,常以東南亞、港澳臺等地公司名片出現,并以中間商自居收取傭金。②變更條款:如變更合同主體條款,詐騙者稱因各種原因建議由第三方代替自己履約,受騙方往往輕易答應而上當;變更合同運輸條款,改班輪運輸為租船運輸;變更支付條款,改信用證支付為托收或匯付;變更檢驗條款,要求改為外方檢驗機構。③不簽書面合同:設陷者以《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1條為由,并振振有詞提出,外貿公司可不必擔心沒有書面合同,只要雙方認同即可。④利用條款:在國際貿易實踐中,許多設陷者,都是利用有些條款不完善制造不完善條款進行欺詐,主要表現在下列條款方面:如品質條款、索賠條款、擔保條款、違約金條款等等,設置陷阱。
2、信用證“陷阱”
信用證結算方式是國際貿易結算的主要方式,有些國外客戶為了蒙蔽外貿公司常常以可開立信用證來獲取信任,而有部分外貿公司往往在未了解對方信譽情況下,被信用證所“信任",忽視采取防范措施。在信用證的內容上設陷者在其信用證中規(guī)定一種條款,這種條款能否實現完全取決于開證人,受益人無論進行何種努力都不可避免地被拒付。這就是利用信用證“軟條款”進行詐騙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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