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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署公告2013年第7號(關于對進口原產于歐盟的甲苯胺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
總署公告2013年第7號(關于對進口原產于歐盟的甲苯胺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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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guī)類型】海關規(guī)范性文件 | 【內容類別】進出口貨物監(jiān)管類 |
【文 號】總署公告〔2013〕7號 | 【發(fā)文機關】海關總署 |
【發(fā)布日期】2013-2-28 | 【生效日期】2013-3-1 |
【效 力】[有效] |
【效力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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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guī)定,商務部決定自2013年3月1日起對進口原產于歐盟的甲苯胺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詳見附件1)?,F(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3月1日起,海關對進口原產于歐盟的甲苯胺(稅則號列:29214300),除按現(xiàn)行規(guī)定征收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外,還將區(qū)別不同的供貨廠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適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計算公式征收反傾銷保證金及相應的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保證金。 反傾銷保證金及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保證金合計計算公式為: 保證金總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保證金征收比率)×(1+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稅率) 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產品的詳細描述詳見本公告附件1。 二、進口經營單位在申報進口上述稅則號列項下屬于反傾銷范圍內的間甲苯胺或對甲苯胺時,商品編號應填報2921430001;進口鄰甲苯胺時,商品編號應填報2921430020。 三、凡申報進口甲苯胺的進口經營單位,應當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證明。如果原產地為歐盟的,還需提供原生產廠商發(fā)票。對于申報進口時不能提供原產地證明,且經查驗仍無法確定貨物原產地的,海關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傾銷保證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證金。對于能夠確定貨物的原產地是歐盟,但進口經營單位不能提供原生產廠商發(fā)票,且通過其他合法、有效的單證仍無法確定原生產廠商的,海關將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其他歐盟公司適用的反傾銷保證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證金。 四、有關加工貿易保稅進口原產于歐盟的甲苯胺如何征收反傾銷保證金等方面的問題,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111號和海關總署公告2001年第9號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五、對于所征收的反傾銷保證金及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保證金的處理,海關總署將根據(jù)終裁結果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13年第11號(0).tiff 2.甲苯胺反傾銷保證金征收比率表.doc 海關總署 201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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