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信用證不許分批裝運,后修改分別運往兩個目的港引起糾紛案
某糧油進出口公司向詹姆斯國際貿(mào)易公司出口一筆芝麻,于2月6日國外開來信用證,有關(guān)部分條款規(guī)定:"300 M/Tons of Yellow Sesameseeds, shipment from Dallan toRotterdam not later than March 31, 1996. Partial shipmentprohibited""(30公噸黃芝麻,裝運不得晚于1996年3月31日從大連至鹿特丹港。不許分批裝運。)
糧油進出口公司于3月11日裝運前又接到開證行的信用證修改通知。修改書的內(nèi)容:"The shipment changed to150 M/Tons of Yellow Sesameseeds from Dalian to Rotterdam and 150 M/Tons of Yellow Seasameseeds from Dalian to Amsterdam instead of original stipulation."(裝運改為 150公噸黃芝麻從大連到鹿特丹港,另150公噸黃芝麻從大連到阿姆斯特丹港代替原裝運條款規(guī)定。)
糧油進出口公司根據(jù)信用證要求,即與船公司聯(lián)系租船訂能,經(jīng)各方面的安排才最后于3月16日在"黃海"輪裝150公噸至鹿特丹港;于3月17日在"嘉興"輪裝150公噸至阿姆斯特丹港。
糧油進出口公司在裝運后于3月18目備妥信用證項下的所有單據(jù)向議付行交單辦理議討。但3月29日接到議付行轉(zhuǎn)來開證行拒付電稱:
"第XXX號信用證項下的你第XXX號單據(jù)經(jīng)審核發(fā)現(xiàn)單證不符:我信用證規(guī)定不許分批裝運,而你卻分兩批裝:3月16日裝"黃海"輪150公噸至鹿特丹港;于3月17日裝"嘉興"輪150公噸至阿姆斯特丹港。因此,不符合信用證要求,構(gòu)成單證不符。單據(jù)暫由我行留存,聽候單據(jù)處理意見。
3月29日"
糧油進出口公司接到開證行拒付電后,認為對方完全是"雞蛋里挑骨頭",信用證原條款雖然規(guī)定不許分批裝運,但已經(jīng)修改為分兩批裝,即一批裝運到鹿特丹;另一批裝運到阿姆斯特丹;不許分批裝運的條款已不復存在。所以糧油進出口公司于4月1日即向開證行提出反駁的意見:
"你3月29日電悉。但我們感到非常驚訝。我們提醒你行不要疏忽你3月11日已將信用證的不許分批裝運條款改為分兩批裝,即150公噸至鹿特丹港,150公噸至阿姆斯特丹港。我方故于3月16日裝"黃海"輪15O公噸至鹿特丹港;另于3月17日裝"嘉興"輪150公噸至阿姆斯特丹港,因此我單證完全相符。你行應(yīng)按時付款。
4月1日"
4月5日又接到開證行的復電:"你4月1日電悉。從你方電文來看,你方完全誤解我信用證修改的內(nèi)容。我3月11回信用證修改只是將原規(guī)定到鹿特丹港的300公噸貨改為150公噸到鹿特丹港,15O公噸到阿姆斯特丹港。只修改目的港,并未修改關(guān)于分批裝運的條款,原規(guī)定的"不許分批裝運"條款仍然存在。即要求300公噸的兩個目的港的貨物裝運在同一條船上,你方卻將分別裝在兩條船上,所以不符合我信用證的要求。我行仍無法接受你方的單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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