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
公告
2004年 第70號
為加強對輕(重)燒鎂出口管理,維護正常的經營秩序,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輕(重)燒鎂的管理范圍
輕(重)燒鎂包括菱鐵礦、電熔鎂、輕燒鎂、重燒鎂、鎂制噴補料以及其他氧化鐵含量在70%(含70%)以上的礦產品,對應海關商品HS編碼見附件1。凡屬附件1范圍的產品均實行出口配額有償招標管理。
二、大連(大窯灣、營口、魷魚圈、丹東、東港)、青島(青島港)、天津(東港、新港)、長春(圖們),滿洲里為輕(重)燒鐵指定出口口岸。
三、附件1范圍產品,必須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進行氧化鎂含含量檢驗并出具檢驗證書(檢驗證書格式見附件2),海關憑商務部授權的出口許可證發(fā)證機構簽發(fā)的出口許可證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辦理出口手續(xù)。
四、由于部分含氧化鎂的礦產品(如高嶺土、滾燒水鎂石、重燒水鐵石、自云石、硅灰石、火泥、第納斯土及其他氧化鎂等)極易與輕(重)燒鐵混淆,難以區(qū)分,為防止走私輕(重)燒鎂,企業(yè)在出口上述產品時,必須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進行氧化鎂含量檢驗,同時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向海關報關。凡上述氧化鎂含在70%以上(含70%)的礦產品,應納入輕(重)燒鎂管理范疇,歸入HS商品編碼25199099.10,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
五、本公告自2005年1月1日起執(zhí)行。原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聯(lián)合發(fā)布的《關于加強輕(重)燒鎂出口管理的通知》<C1996〕外經貿管發(fā)第118號)同時度止。
特此公告
附件:1.輕(重)燒鎂的管理范圍
2.檢驗證書樣本(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
二00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1
輕(重)燒鎂的管理范圍
25191000 | 天然碳酸鎂(菱鎂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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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99010 | 熔凝鎂氧礦(電熔鎂、包括噴補料) |
25199020 | 燒結鎂氧礦(重燒鎂,包括噴補料) |
25199030 | 堿燒鎂(輕燒鎂) |
25309090.10 | 廢鎂磚 |
25199099.10 | 其他氧化鎂含量在70%(含70%)以上的礦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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