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對外貿易進出口公司于5月23日接到一張國外開來信用證,信用證規(guī)定受益人為對外貿易進出口公司(賣 方),申請人為E貿易有限公司(買方)。信用證對裝運期和議付有效期條款規(guī)定:“Shipment must be effected not prior to 31st May,1997.The Draft must be negotiated not later than 30th June,1997”。 對外貿易進出口公司發(fā)現(xiàn)信用證裝運期太緊,23日收到信用證,31日裝運就到期。所以有關人員即于5月26日(24日和25日系雙休日)按裝運期5月31日通知儲運部安排裝運儲運部根據信用證分析單上規(guī)定的5月31日裝運期即向貨運代理公司配船。因裝運期太緊,經多方努力才設法商 洽將其他公司已配上的貨退載,換上對外貿易進出口公司的貨,勉強擠上有效的船期。對外貿易進出口公司經各方努力終于5月30日裝運完畢,并取得5月30日簽發(fā)的提單。6 月2日備齊所有單據向開證行交單。
6月16日開證行來電提出:“第X X X X號信用證項下的第X X X號單據經審核,存在單證不符:根據你提單記載5月30日裝運貨物,超出我信用證規(guī)定的裝運期限。以上不符點經研究不能同意接受,單據暫在我行代保存,速告如何處理。6月6日”
對外貿易進出口公司接到開證行來電后,查核留底單據,未發(fā)現(xiàn)我單據有與信用證不符的地方,認為對方可能有誤。于18日即向開證行回電:“你16日電悉。但我們認為單證不存在不符點:你信用證規(guī)定裝運期為5月31日,我5月30日裝運,并未超過信用證規(guī)定的裝運期限——31日。所以我單證相符,請你行查核并按時付款。6月18日”
6月20日又接到開證行復電:“你18日電悉。你方雖然作了一些解釋,但你方沒有完全理解信用證條款和我前電的要求。我提請你方注意:我信 用證規(guī)定的是:‘裝運必須不得早于1997年5月31日’,也就是說只能晚于5月31日,實際就是須在31日以后裝運,而你方卻于31日以前裝運,所以不符合我信用證要求。我行仍然不能同意接受單據,速告單據處理的意見。6月20日”。
對外貿易進出口公司根據開證行上述意見再次對照信用 證條款,才發(fā)現(xiàn)信用證的裝運期正如開證行所說的不得早于5月31日(…not prior to 31st May)。對外貿易進出口公司經 有關人員研究,認為裝運期這樣不可更改的實質性不符點已無法再向開證行答辯,只好改向買方進行工作,但幾經反復交涉,均未得到解決。最終只好委托船方將原貨再運回內銷而結案,結果損失慘重。
分析:本案例由于對外貿易進出口公司有關審證人員沒 有認真地審查信用證條款,誤解信用證裝運期規(guī)定,將不得早于5月31日的裝運期當做不得晚于5月31日處理,即使該公司已經在本出口業(yè)務中其他環(huán)節(jié)上作出了優(yōu)異的成績,結果一切也只等于零,還倒貼上運費,將貨物再返回原處,前功盡棄,交易成為泡影。
本案例的信用證對裝運期規(guī)定有點特殊,卻規(guī)定為不得 早于5月31日裝運(…not prior to 31st May,1997.),議付有效期規(guī)定為最遲不得晚于6月30日。換句話說,就是裝運期與議付有效期都是在6月1日至6月30日之間。一般信用證對裝運期習慣規(guī)定為:最遲裝運期某月某日,或不得晚于某月某日裝(…not later than…)。對外貿易進出口公司的審證人員就是受這種習慣性的影響,在審證當時沒有仔細核 查信用證上條款的詞句,只看到有“5月31日”字樣就在“信 用證分析單”上表示裝運期為:5月31日。儲運部5月26日才接到“貨運委托單”所通知的5月31日這樣緊迫的裝運期,還付出了不少的努力,與船方商洽讓別的貨退載擠上了對外貿易進出口公司的貨,才爭取在5月30日完成了裝運任務。結果反而造成單證不符,將原貨又退回裝運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