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94434]
問題標題:海關總署第220號令第七條條款的疑問
問題內容:目前,怎么出現(xiàn)兩個版本的署令22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和撤銷管理辦法》,兩個版本的區(qū)別在于第七條的“對于報關人員的操作或者書寫失誤,海關依照報關記分考核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處理”的字樣,請問,為何出現(xiàn)兩個版本?那個準確?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感謝你司對青島海關工作的關注和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和撤銷管理辦法》(署令220號) 第七條 由于報關人員操作或者書寫失誤造成申報內容需要修改或者撤銷的,當事人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撤銷表》和下列材料: (一)可以證明進出口貨物實際情況的合同、發(fā)票、裝箱單、提運單或者載貨清單等相關單證、證明文書; (二)詳細情況說明; (三)其他證明材料。 海關未發(fā)現(xiàn)報關人員存在逃避海關監(jiān)管行為的,可以修改或者撤銷報關單。不予修改或者撤銷的,海關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并且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