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關于出口退運貨物辦理進口手續(xù)問題
1、若屬已收匯、已核銷的情況,由出口商向外匯局面申請并填制“出口核銷退運情況申請表”,經(jīng)外匯“收匯核銷證明”章后,由原發(fā)貨人或者代理人向海辦理出口退運貨物進口報關。海關憑外匯局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退運情況申請表”(見附件一)辦理相應手續(xù),并向出口商出具蓋有海關驗訖章的退運貨物進口報關單。出口商憑外匯局出具的“已沖減出口收匯核銷證明”,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付匯手續(xù),并作相應的對外付匯國際收支申報(填寫“非貿易(合資本)對外付款申報單”,并注明該筆支出款對應的原涉外收入款款項的申報號碼,交易編碼為“0204”,交易附言欄內注明“退貨”字樣)。九對外匯局未出具“已沖減出口收匯核銷證明”的出口退匯業(yè)務,各外匯指銀行一律不得辦理。
2、若屬在出口收匯期間發(fā)生貨物全部退運進境的,則由出口商憑原出口報關單(收匯聯(lián))、出口收匯核銷單向海關辦理出口退運貨物進口申報手續(xù)。原出口報關單收匯聯(lián)由海關留存,并注銷相對應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在出口收匯核銷單上加差海關“單證專用章”),同時簽發(fā)進口報關單(備注欄內注明原出口報關單編號)。出口商憑海關簽發(fā)的進口報關單、原出口報關單復印件及由海關注銷的原出口收匯核銷單向外匯局辦理注銷原出口收匯核銷單中退運金額手續(xù)。
3、若屬部分退運出口貨物,出口商憑原出口報關向海關辦理進口申報手續(xù),海關在出口報關單上批注實退運數(shù)量、金額后退回出口商并,同時簽發(fā)一出口返運貨物進口報關單(備注攔上注明原出口報關單號),出口商憑海關簽發(fā)的進口報關單、原出口報關單及出口收匯核銷單向外匯局注銷原該出口貨物相應的出口核銷單下應收匯金額。
二、關于進口貨物辦理出口退運問題 進口貨物辦理出口退運時,退運人及其代理人應持海關簽發(fā)的原進口貨物報關單或外匯局簽發(fā)的備案登記表向海關辦理出口退運手續(xù)。
1、對己付匯進口貨物退運必須先由進口商向外匯局提出申請,辦理備案登記,海關憑外匯局出具的“進口退運付匯核銷備案登記表”(見附件二)辦理出口退運手續(xù),簽發(fā)進口貨物退運的出口報關單(在備注欄上注明原進口報關單編號)。原進口商在收到外商退回的原進口款項時,應填寫“涉外收入申報單”。
2、進口商在辦理末付匯的進口貨物退運時,海關按以下辦法處理:
A、對進口貨物全部退運的,海關憑原進口貨物報關單辦理出口退運手續(xù),留存原進口貨物報關單,并簽發(fā)出口退運貨物報關單(備注欄注明原進口報關單號)。
B、對進口貨物中部分退運的,海關憑原進口貨物報關單辦理出口手續(xù),在原進口報關單上批注實際遲運的數(shù)量、金額后退回申報人,留存復印件。同時簽發(fā)一份出口報關單(備注欄上注明原進口報關單號)。原進口商憑海關批注的原進口報關單和簽發(fā)的出口報關單辦理付匯核銷手續(xù)。
三、進出口商應將有關進出口退運貨物的報關單復印件與有關進出口收付匯核銷單證一并保留五年備查。
四、在辦理進口貨物的退運手續(xù)時,原進口商及發(fā)貨人應提供海關或外匯局要求的其他證明文件。
五、進出口商在辦理進出口貨物遲運手續(xù)時,如發(fā)生漏報、瞞報、偽報貨物退運情況,構成逃匯、套匯、騙匯行為的,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相關法規(guī)對其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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