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的種類是多種多樣,而從不同的角度看待信用證,可分為不同的信用證。根據是否附有貨運單據信用證可分為光票信用證和跟單信用證。
光票信用證是屬于信用證的一種類型。受益人在請求議付或者付款時,無需提交貨運單據,而只需提交匯票或發(fā)票。但是信用證都是銀行憑一定的條件付款的承諾,光票信用證也不例外。由于光票信用證運用較少,客戶需要主動承擔對其風險大的信用證,因為常理而言,商家不會愿意無緣故地自己承擔更大的風險。在貿易中光票信用證可以起到預先支取貨款的作用,貿易結算中的預知信用證和非貿易結算中的旅行信用證都屬光票信用證。
信用證雖然是國際貿易中的一種主要支付方式,但它并無統(tǒng)一的格式。不過其主要內容基本上是相同的,大體包括:
1、對信用證自身的說明:信用證的種類、性質、編號、金額、開證日期、有效期及到期地點、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使用本信用證的權利可否轉讓等;
2.匯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期限以及出票條款等;
3.貨物的名稱、品質、規(guī)格、數量、包裝、運輸標志、單價等;
報關員考試報名4.對運輸的要求:裝運期限、裝運港、目的港、運輸方式、運費應否預付,可否分批裝運和中途轉運等;
5. 對單據的要求:單據的種類、名稱、內容和份數等;
6.特殊條款:根據進口國政治經濟貿易情況的變化或每一筆具體業(yè)務的需要,可作出不同的規(guī)定;
7.開證行對受益人和匯票持有人保證付款的責任文句。
信用證的特點
1. 信用證是一項獨立文件
信用證雖以貿易合同為基礎,但它一經開立,就成為獨立于貿易合同之外的另一種契約。貿易合同是買賣雙方之間簽訂的契約,只對買賣雙方有約束力;信用證則是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的契約,開證行和受益人以及參與信用證業(yè)務的其他銀行均應受信用證的約束,但這些銀行當事人與貿易合同無關,故不受合同的約束。對此,信用證與其可能依據的銷售合約或其他合約是性質上不同的業(yè)務。即使信用證中包含有關于該合約的任何援引,銀行也與該合約完全無關,并不受其約束。
2.開證行是第一性付款人
信用證支付方式是一種銀行信用,由開證行以自已的信用作出付款保證,開證行提供的是信用而不是資金,其特點是在符合信用證規(guī)定的條件下,首先由開證行承擔付款的責任。信用證是一項約定,根據此約定,開證行依照開證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在規(guī)定的單據符合信用證條款的情況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進行付款,或支付或承兌受益人開立的匯票;也可授權另一銀行進行該項付款,或支付、承兌或議付該匯票。這后一種情況并不能改變開證行作為第一性付款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