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中國A公司與美國一旅美華人B共同合作將其生產的設備銷往美國。雙方合作一年多,合作模式是FOB價出口,由B指定中國一家貨代公司C公司負責訂艙運輸及出具提單,運費也由其支付。A公司將貨物交給貨代C公司后,C公司再將提單寄給A公司。貨物快到美國時,B付款后,A公司再將提單郵寄或電放給B完成交易。2006年5月,B又向A公司訂購了兩個集裝箱貨柜的關鍵設備部件。貨物裝船完畢后,B到貨代C公司付清運費后,提出可順便把提單帶給A公司。由于是大客戶,又是訂艙人,C公司便將載有發(fā)貨人為A公司,收貨人為B公司的記名提單交給了B。B拿到提單后,立刻飛回美國,貨到目的港后憑有效證明文件和正本提單提走了貨物,但貨款遲遲沒有支付給A公司。
【分析】本案例中,旅美華人B之所以行騙成功,一是利用了A公司對其的信任,二是利用FOB合同的特點使用了記名提單,三是承運人的操作不規(guī)范,本應向貨物所有人交付提單,卻向訂艙人交付了正本提單,給了B可乘之機。
拓展閱讀2012年報關員快速通關解決方案(搶報價800!)
2012報關員強化提高套餐獨家全真機考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