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以上案例可看出,造成出口方陷入被動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喪失了貨權(quán)。 而出口方在得到償付之前貨權(quán)就已喪失是由于航空運單(AIR WAYBILL)的特性決定的。我們都知道信用證的最大優(yōu)點就是銀行信用保證,雖然銀行處理的只是單據(jù),不問貨物的具體情況。但如果買方不付款贖單,就提不到貨物,這在海運方式下是可以實現(xiàn)的,因為海運提單是物權(quán)憑證,買方只有憑其從銀行贖來的海運提單才能到目的港提貨。但空運方式下的空運單據(jù)----航空運單則不具有物權(quán)憑證的特征,它僅是航空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締結(jié)的運輸合同以及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fā)的接收貨物的收據(jù)。由于空運的時間很短,通常在托運人將航空運單交給收貨人之前,貨物就已經(jīng)運到目的地,因此收貨人憑承運人的到貨通知和有關的身份證明就可提貨。這樣一來,在空運方式下即使是采用信用證作為結(jié)算方式,對于賣方而言也不是很保險。但在實務當中我們還是經(jīng)常會遇到要空運的情況,比如一些易腐商品、鮮活商品、季節(jié)性強的商品以及高價值且量少的商品等。如何防范空運方式下的信用證風險,筆者認為有以下一些措施:
一、爭取與其他的支付方式結(jié)合使用。比如要求買方在出貨前預先電匯一定比例的貨款,以分散風險;
二、嚴格審查進口商的資信情況,包括財務狀況、經(jīng)營狀況、付款記錄等,以核定其信用額度,決定合同金額的大小;
三、嚴格審查開證行的資信情況,以免出現(xiàn)開證行故意找出“不符點”拒付,使買方不付款提貨,造成錢、貨兩空的局面,必要時可要求對信用證加具保兌;
四、如果貨物金額太大,可要求分批交貨;
五、要求將航空運單的收貨人做成“憑開證行/償付行指示”(TO ORDER OR TO THE ORDER OF THE ISSUING/REIMBURSING BANK);
外貿(mào)知識 六、嚴格認真地根據(jù)信用證制作單據(jù),做到“單單一致,單證相符”,在單據(jù)方面不給對方造成任何的可乘之機。并要求議付行予以密切配合,在開證行/償付行有變故時,要與對方據(jù)理力爭,嚴格按照UCP500及其它有關國際慣例辦事,維護我方合法權(quán)益;
七、與航空承運人及其在目的地的代理人保持密切聯(lián)系,因為在收貨人尚未提取貨物以前,如果出口商覺察到有任何變故,出口商/托運人有權(quán)要求航空承運人退回,或變更收貨人,或變更目的地;
八、投保出口信用險。出口信用險是保障因國外進口商的商業(yè)風險和/或政治風險而給本國出口人所造成的收不到貨款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