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給客戶提供正本提單,提單上顯示內(nèi)容分別為:
Shipper:代理公司
Consignee:客戶公司
Notify party: SAME AS CONSIGNEE
請問大家,這種情況下,還需要在提單背面背書嗎(敲SHIPPER的藍章)?
問這個問題的背景是,以前有操作過Consignee是TO ORDER/TO ORDER OF SHIPPER,NOTIFY PARTY 是客戶的公司,這種情況是需要SHIPPER在正本提單背面背書的。網(wǎng)上查了一下這種好像屬于指示提單,是不是只有這種才需要背書?
是的——只有發(fā)貨人指示提單才需要發(fā)貨人背書。收貨人直接寫客戶的屬于記名提單,不需要發(fā)貨人背書。另外,收貨人寫TO ORDER FO THE XXX這種雖然也屬于指示提單,但是,這種指示提單在轉(zhuǎn)讓時由XXX背書,也無需發(fā)貨人背書。
這樣理解是不對的。
XXX 處代入SHIPPER = TO ORDER OF THE SHIPPER ,這也屬于指示提單,這種指示提單在轉(zhuǎn)讓時要由發(fā)貨人背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