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guī)范加工貿易單耗復核程序,依法保障加工貿易企業(yè)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單耗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55號)的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就加工貿易單耗復核程序公告如下:
一、加工貿易企業(yè)對隸屬海關作出的單耗核定結果有異議,可以在收到單耗核定結果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直屬海關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對直屬海關作出的單耗核定結果有異議,可以在收到單耗核定結果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海關總署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加工貿易企業(yè)對海關作出的單耗核定結果有異議,也可以在收到單耗核定結果之日起60日內直接向作出單耗核定海關的上一級海關申請行政復議。
二、直屬海關受理單耗復核的部門為保稅監(jiān)管職能管理部門;海關總署受理單耗復核的部門為海關總署加工貿易及保稅監(jiān)管司。
單耗復核的申請人是提出單耗復核申請的加工貿易經(jīng)營企業(yè);單耗復核的被申請人是作出單耗核定結論的海關。
三、申請人申請單耗復核,應填寫《加工貿易單耗復核申請表》(附件1),并提供相關資料。
四、單耗復核決定作出前,申請人提出撤回單耗復核書面申請,經(jīng)單耗復核部門審查同意后,制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單耗復核撤銷通知書》(附件2),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五、單耗復核機關應在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45日內作出單耗復核決定,并制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單耗復核決定書》(附件3),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申請人對單耗復核結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復核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海關總署申請行政復議。
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