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國對外貿(mào)易和國際間經(jīng)濟、科技、文化和體育交流,便利外國和港、澳、臺地區(qū)的公司、貿(mào)易團體、民間組織及政府機構等來華舉辦展覽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進口展覽品(以下簡稱展覽品)包括下列貨物、物品:
(一)在展覽會中展示或示范用的貨物、物品;
(二)為示范展出的機器或器具所需用的物品;
(三)展覽者設置臨時展臺的建筑材料及裝飾材料;
(四)供展覽品做示范宣傳用的電影片、幻燈片、錄像帶、錄音帶、說明書、廣告等。
第三條 展覽品屬海關同意的暫時進口貨物,進口時免領進口許可證、免交進口關稅和其它稅費。進口展覽品應當接受海關監(jiān)管,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海關手續(xù)。
第四條 接待來華舉辦展覽會的單位,應當將有關的批準文件,事先抄送展出地海關,并向展出地海關辦理備案手續(xù)。
第五條 海關派員進駐展覽場所執(zhí)行監(jiān)管任務時,展覽會的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應當提供辦公場所和必需的辦公設備,并向海關支付規(guī)費。
第六條 展覽品應自進境之日起6個月內(nèi)復運出境。如需延長復運出境期限應報經(jīng)主管海關批準,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舉辦為期半年以上的展覽會,應由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事先報海關總署審核。
第七條 展覽品進境時,展覽會主辦單位、參展商或其代理人,應向海關提供擔保。擔保形式可為相當于稅款金額的保證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擔保書,以及經(jīng)海關認可的其他方式的擔保。在海關指定場所或海關派專人監(jiān)管的場所舉辦展覽會,可免于向海關提供擔保。
第八條 展覽會的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應在展出地海關辦理展覽品進口申報手續(xù)。從非展出地海關進口的展覽品,應當在進境地海關辦理轉(zhuǎn)關手續(xù)。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申報進口展覽品時,應向海關提交展覽品清單,清單內(nèi)容填寫應完整、準確,并譯成中文。
第九條 展覽品中如果有根據(jù)我國有關法律、法規(guī)應受除本《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之外的進口限制的物品,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檢驗或批準手續(xù)。
第十條 展覽會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應當于展覽品開箱前通知海關,以備海關到場查驗。海關對展覽品進行查驗時,展覽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在場,并負責搬移、開拆、重新封貨包裝等協(xié)助查驗的工作。
第十一條 展覽會期間展出或使用的印刷品、音像制品及其它海關認為需要審查的物品,應經(jīng)過海關審查同意后,方能展出或使用。對我國政治、經(jīng)濟、文化、道德有害的以及侵犯知識產(chǎn)權的印刷品和音像制品,不得展出或使用,并由海關根據(jù)情況予以沒收、退運出境或責令展出單位更改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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