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65503]
問題標題:審批依據2002年版的<外商投資產業(yè)指導目錄>,屬于2011年修訂目錄范圍內的,是否需要重新備案
問題內容: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資企業(yè),2004年在海關備案了設備免稅手冊,當時的鼓勵項目依據的是2002年的<外商投資產業(yè)指導目錄>,項目確認書上的項目產業(yè)政策審批條目屬于2007和2011年修訂的<外商投資產業(yè)指導目錄>,但其在指導目錄中的位置卻發(fā)生了變化,2002年目錄中是第三類第(八)條第8項,在2007年目錄中是第三類第(十)條第7項,在2011年目錄中則變成了第三類第(十)條第三項. 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12年第4號第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我公司(項目還在執(zhí)行中,還要進設備)是否需要重新到海關去備案?需要投資主管部門出具新的項目確認書,還是2004年出具的確認書副本? 多謝不吝指教!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如你公司已在海關備案的項目尚在項目有效期內,且有剩余用匯額度,那么,無需重新辦理項目確認書,也無需重新備案,可直接向主管地海關申請辦理已備案項目項下進口設備的免稅審批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