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38351]
問題標題: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
問題內容:根據(jù)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37號(關于公布《2009年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 中,“二、對以下情況,按照加工貿易禁止類進行管理(一)為種植、養(yǎng)殖等出口產(chǎn)品而進口種子、種苗、種畜、化肥、飼料、添加劑、抗生素等?!?請問該如何理解以上條文?是指所有的飼料均不可進行加工貿易么?我公司進口原材料HS號為:2930909040,出口產(chǎn)品HS號為:2930909090,是否可以申請進料加工加工貿易呢?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該條文的理解是:進口種子、種苗、種畜、化肥、飼料、添加劑、抗生素等,出口農產(chǎn)品、生豬、雞鴨、魚等,即種植、養(yǎng)殖。你公司的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稅號未列入禁止類商品目錄,可以開展加工貿易業(yè)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