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guān)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無論申請人是以書面方式還是口頭方式申請行政復議,復議申請都應當包括以下內(nèi)容:
(1)復議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人是公民的,應當寫明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住址、工作單位和通訊方式(便于與其聯(lián)系并送達有關(guān)復議法律文書);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寫明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等。
(2)作出引起復議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guān)的名稱、地址。
(3)申請行政復議的要求。即申請人通過申請行政復議所要達到的目的,具體指要求復議機關(guān)撤銷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要求被申請人履行職責或給予行政賠償?shù)取?
(4)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即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和復議請求應具備的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5)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日期。此項事實有助于復議機關(guān)審查申請人是否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申請行政復議,并進而作出是否受理其復議申請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