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yè)務概述
貨物進口證明書是指為滿足進出口公司及企事業(yè)單位的不同需要,海關對已實際監(jiān)管進口的貨物事后開具的證明文書。
1998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海關簽發(fā)的進口車輛《貨物進口證明書》如確為因故丟失的,貨主或其代理人可向海關申請辦理補發(fā)手續(xù)。
注意:1998年1月1日以前簽發(fā)的進口車輛《貨物進口證明書》,一律不辦理補辦手續(xù)。
二、辦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海關法》
三、辦事機構
海關法規(guī)處
海關各口岸海關
海關各區(qū)、縣所在地海關
四、辦事準備
1.需向現場海關交驗材料:
(1)申請補發(fā)《貨物進口證明書》的報告,應寫清《貨物進口證明書》丟失時間、地點和過程等有關情況;
(2)丟失的《貨物進口證明書》以及許可證、配額證、進口報關單、查驗記錄、稅款繳款書復印件;
(3)公安部門報案丟失的立案證明;
(4)在省、市級報紙上刊登的遺失聲明;
(5)其他海關認為必要的單據。
2.需向法規(guī)處交驗材料:
現場海關出具的補發(fā)《貨物進口證明書》的聯系關封。
五、辦事機構義務
1.符合有關規(guī)定的,現場海關填制補發(fā)《貨物進口證明書》審批單、聯系單,制作關封。
2.上海海關法規(guī)處經海關總署核實有關數據,根據有關規(guī)定補發(fā)《貨物進口證明書》外 貿 知 識
六、辦事程序
第1步:貨主或其代理人向原簽發(fā)《貨物進口證明書》聯系單的現場海關提出申請。交驗以下單證:
(1)申請補發(fā)《貨物進口證明書》的報告,應寫清《貨物進口證明書》丟失時間、地點和過程等有關情況;
(2)丟失的《貨物進口證明書》以及許可證、配額證、進口報關單、查驗記錄、稅款繳款書復印件;
(3)公安部門報案丟失的立案證明;
(4)在省、市級報紙上刊登的遺失聲明;
(5)其他海關認為必要的單據。
第2步:現場海關審核后,填制《貨物進口證明書》審批單和聯系單,與企業(yè)提交的單證一并制作關封。
第3步:貨主或其代理人將上述關封遞交上海海關法規(guī)處,上海海關法規(guī)處進行審核。
第4步:上海海關法規(guī)處將遺失的《貨物進口證明書》情況報海關總署,經海關總署核實后,根據有關規(guī)定辦理補發(fā)手續(xù)。
七、辦事時限
自收到總署核實《貨物進口證明書》數據情況的答復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到上海海關法規(guī)處領取補辦的《貨物進口證明書》。
八、收費標準
根據物價局、財政局(價涉字[1992]293號)規(guī)定,辦理《貨物進口證明書》手續(xù)費為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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