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可以依法對已經完成查驗的貨物進行復驗,即第二次查驗;
①經初次查驗未能查明貨物的真實屬性,需要對已查驗貨物的某些性狀做進一步確認的;
②貨物涉嫌走私違規(guī),需要重新查驗的;
③進出口貨物收發(fā)貨人對海關查驗結論有異議,提出復驗要求并經海關同意的;
④其他海關認為必要的情形。
已經參加過查驗的查驗人員不得參加對同一票貨物的復驗。
徑行開驗是指海關在進出口貨物收發(fā)貨人或其代理人不在場的情況下,自行開拆貨物進行查驗。海關行使“徑行開驗”的權利時,應當通知貨物存放場所的管理人員、運輸工具負責人到場協(xié)助,并由其在海關的查驗記錄上簽字確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可以徑行開驗:
①進出口貨物有違法嫌疑的;
②經海關通知查驗,進出口貨物收發(fā)貨人或其代理人屆時未到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