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融資,是指在商品交易中,銀行運用結構性短期融資工具,基于商品交易(如原油、金屬、谷物等)中的存貨、預付款、應收賬款等資產的融資。
貿易融資中的借款人,除了商品銷售收入可作為還款來源外,沒有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在資產負債表上沒有實質的資產,沒有獨立的還款能力。
隨著我國對外貿易的發(fā)展,貿易融資的方式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一)進口押匯。
是指開證行在收到信用證項下單據,審單無誤后,根據其與開證申請人簽訂的《進口押匯協議》和開證申請人提交的信托收據,先行對外付款并放單。開證申請人憑單提貨并在市場銷售后,將押匯本息歸還給開證行。
(二)進口托收押匯。
是指代收行在收到出口商通過托收行寄來的全套托收單據后,根據進口商提交的押匯申請、信托收據以及代收行與進口商簽訂的《進口托收押匯協議》,先行對外支付并放單,進口商憑單提貨,用銷售后的貨款歸還給代收行押匯本息。
報關員考試 (三)限額內透支。
是指銀行根據客戶的資信情況和抵(質)押、擔保情況,為客戶在其銀行往來帳戶上核定一個透支額度,允許客戶根據資金需求在限額內透支,并可以用正常經營中的銷售收入自動沖減透支余額。
(四)進口代付。
是指開證行根據與國外銀行(多為其海外分支機構)簽訂的融資協議,在開立信用證前與開證申請人簽訂《進口信用證項下代付協議》,到單位憑開證申請人提交的《信托收據》放單,電告國外銀行付款。開證申請人在代付到期日支付代付的本息。
(五)假遠期信用證。
是指開證行開立的規(guī)定匯票為遠期,開證/付款行即期付款,且貼現費用由開證申請人負擔的融資方式。
(六)出口托收押匯。
是指采用托收結算方式的出口商在提交單據后,委托銀行代向進口商收取款項的同時,要求托收行先預支部分或全部貨款,待托收款項收妥后歸還銀行墊款的融資方式。
(七)出口保理押匯。
是指出口商在獲得進口保理商信用額度后,發(fā)貨并將發(fā)票及相關單據提交出口保理商(銀行)代其收款時,銀行以預付款方式為其提供不超過80%發(fā)票金額的融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