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保險合同的變更和轉讓,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涉外保險合同當事人與債權的變更和轉讓;一是涉外保險合同效力的變更。
(一)涉外保險合同當事人與債權的變更知轉讓
在涉外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變更和轉讓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和有關債權。
1.涉外保險合同當事人的變更和轉讓。涉外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該涉外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人一方是不允許變更和轉讓的,被保險人的變更和轉讓是有條件的。被保險人所持有的保險單不是保險標的附屬物,因此,保險單不能隨著保險標的所有權的轉移而自然變更和轉讓。被保險人的變更和轉讓,必須征得保險人的同意。因為被保險人的信譽好壞,同保險人承保危險的大小有直接關系。所以,保險單不能在未經保險人同意的情況下,隨保險標的所有權的轉移而變更或轉讓給另外的被保險人。否則,該保險合同即自動失效。
但是,貨物運輸保險中的保險單持有者,只要原被保險人背書后,可以隨著貨物所有權的轉移而變更或轉讓。因為在貨物運輸過程中,被保險人不能對貨物加以控制和管理。所以,保險合同的轉移也就不必征得保險人的同意。
2.涉外保險合同所發(fā)生債權的變更和轉讓。被保險人所持有的保險單須經保險人的同意后才能轉讓和變更,但是保險合同中所涉及的債權的變更和轉讓,則不必征得保險人的同意,可以由被保險人自由轉讓。例如保險人應該支付的賠款,被保險人可以將其轉讓給與保險標的毫無利害關系的任何第三者。這如同債權人可以授權任何人請求債務人對債務的履行一樣。
(二)涉外保險合同效力的變更
在涉外財產保險中,如果涉外保險合同所載明的保險標的發(fā)生用途的改變或危險程度的改變時,原訂的保險合同的效力,也將隨之變更。這就要求被保險人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根據(jù)保險標的用途和危險程度的改變所引起的保險金額和保險費率的改變,重新審核保險標的的價值和保險費,據(jù)此加收或退還部分保險費。在需增收保險費時,被保險人應及時按規(guī)定補交保險費。投保人如果不履行此項義務,由此引起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對于變更和轉讓涉外保險合同的任何協(xié)議,保險人都應該在原保險單、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加批單,以資證明。
三、涉外保險合同的終止
保險合同訂立生效后,可以由于各種原因而終止失效。保險合同的終止,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自然終止當保險期限屆滿,保險人的保險責任即告終止。這種自然終止是保險單終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
(二)合同已履行而終止根據(jù)保險合同規(guī)定,保險人已履行賠償或給付全部保險金額以后,保險合同即告終止。如終身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死亡,保險人給付全部保險金額后,合同即告失效。又如一幢房子數(shù)次著火,保險賠款已達全部保險金額后,即使在保單到期以前房屋又整修完好,保險人在賠足全部保險金額后,合同即終止。但船舶保險的船舶連續(xù)數(shù)次部分損失,而每次損失都在保險金額限度內賠付,經數(shù)次賠款即使其賠款總數(shù)已超過保險金額,保險人仍需負責至保險合同自然終止。
(三)協(xié)議終止
保險合同可以由雙方在訂約時訂明在自然終止前隨時注銷的條件。例如,我國船舶戰(zhàn)爭險條款規(guī)定:對于船舶定期保險,保險人u201c有權在任何時候向被保險人發(fā)出注銷戰(zhàn)爭險責任的通知,在發(fā)出通知后十四天期滿時終止戰(zhàn)爭險責任。u201d又如,我國人身意外險條款規(guī)定保險合同當事人u201c雙方都可以提出中途退保,投保人要求退保時,對未到期保費,保險人按短期費率計退。保險人要求取消保險單時,也可以在十五天前通知注銷,對未到期保費按日計算退還給投保人。u201d從以上注銷條件來看,對于雙方都作了限制的規(guī)定,尤其是對于保險人提出注銷保險合同限制比較嚴格,對通知注銷合同的時限都作了具體規(guī)定。
(四)違約終止
保險人可以對于被保險人的違約行為而終止合同。但被保險人的違約行為,必須是違反保險合同的基本條件。例如不按期繳納保險費,隨意改動保險標的或增加危險程度等。
(五)合同自始失效
被保險人以欺詐、捏造或隱藏真實情況等不誠實的手段,欺騙保險人而訂立的保險合同,當被識破后,保險合同應從其訂立時即被認為失敗,并追回已給付的全部保險金或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