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按照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向保險公司提交保險單以及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以及損失程度有關的索賠單證。因為具體的保險條款不同,索賠單證的種類和形式有很大的不同。這些索賠單證中,有的是有關政府當局簽發(fā)的關于保險標的的權利證書、關于被保險人的資格證書、關于保險事故的處理決定,有的是關于保險標的的交易單證,有的是有關證人或鑒定人出具的事故性質、事故原因證明以及損失程度證明,有的是被保險人關于保險標的、保險事故的記載或說明。
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交索賠單證,就表明提出了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請求,有證明索賠申請的效力。被保險人、受益人持有索賠單證收據(jù),可以證明是在法律或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提出了索賠申請。一些情況下,及時提交保險索賠單證,就索賠單證的完整性,可以產生保險公司被禁止反言的法律后果。如果保險公司在接受索賠單證的合理時間內,沒有通知被保險人、受益人補充提交有關單證,可視為已交的索賠單證是完整的,保險公司不得再行索要索賠單證,保險公司不得以索賠單證不完整為由而不予理賠或拒賠。
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提交索賠單證是有法律意義的行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一定要要求保險公司開具收取索賠單證的收據(jù),以防止保險公司事后不承認接受過索賠單證。索賠單證通常交給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理賠人員,這些人員每天都要處理大量的保險單證,有可能忘記了曾接受過的索賠單證。另外,索賠單證還要按保險公司理賠流程流轉到定損人員、調查人員、核賠人員、理賠負責人手中,在多次長時間流轉中,有可能造成保險索賠單證的遺失。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持有索賠單證的收據(jù),保險公司就不能否認事實,就得承擔單證遺失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