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銀行結匯制度 中國對 境內機構 經常項目下的貿易外匯收入實施銀行結匯制度,即境內機構貿易項下的外匯收入,除國家規(guī)定準許保留的外匯可以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賬戶外,都必須及時調回境內,按 市場匯率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2、銀行售 付匯制度 中國對 境內機構 經常項目下的貿易外匯支出實施銀行售付匯制度。 (1)售匯制度 售匯是指外匯指定銀行將外匯賣給外匯使用者,并根據(jù) 交易行為發(fā)生之日的 人民幣匯率收取等值人民幣的行為。 (2) 付匯制度 付匯是指經批準經營 外匯業(yè)務的 金融機構,根據(jù)有關售匯以及付匯的管理規(guī)定,審核用匯單位提供的規(guī)定的有效憑證和 商業(yè)單據(jù)后,從其外匯帳戶中或將其購買的外匯向境外支付的行為。
3、 出口收匯核銷制度 出口收匯核銷制度是指貨物出口后,由外匯管理部門對相應的收匯進行核銷。這是一種以出口 貨物價值為標準核對是否有相應的外匯收回國內的事后管理措施,可以監(jiān)督企業(yè)在貨物出口后及時、足額地收回貨款。(出口收匯核銷單)
4、進口付匯核銷制度 進口付匯核銷制度是指進口貨款付出后,由外匯管理部門對相應的到貨進行核銷。
5、貿易 外匯賬戶管理制度 根據(jù)《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guī)定》,對暫不結匯和無需結匯的 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可以開立外匯賬戶,實行賬戶管理,以達到對不結匯外匯收入的監(jiān)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