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的提示[Presentation of Bill] 持票人把匯票提交給匯票上的付款人,要求付款人按照匯票上的指示履行其義務的行為。提示有兩種:提示承兌和提示付款。提示承兌是遠期匯票在未到期前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兌。提示付款是即期匯票或已到期的遠期匯票向付款人或承兌人提示要求付款。提示的期限,以即期匯票的提示付款、遠期匯票的提示承兌而言,英國票據法規(guī)定為在合理的時間內,日內瓦公約規(guī)定為一年。已承兌遠期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英國票據法規(guī)定在付款到期日提示,日內瓦公約規(guī)定在付款到期日或次日的兩個營業(yè)日內提示,如未在規(guī)定的時間提示,持票人即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承兌人、付款人死亡時向其合法繼承人或有權管理其財產之人提示;付款人、承兌人以外的個人或機關按照適用法律有權支付票款后,有權向該人或該機關提示付款。提示地點是票據上的付款地點或付款人、承兌人所在地。見“匯票的承兌”。
報關員教材 匯票的承兌[Acceptance of Bill] 遠期匯票的持票人要求付款人確認其到期付款的責任和在匯票上簽名并加上已承兌的字樣和日期的行為。匯票經過承兌,匯票的付款人明確表示同意按出票人的指示付款,成為承兌人,是匯票的主債務人,承擔到期支付票面金額的義務。如承兌時付款人僅簽名而不寫已承兌字樣,亦作已承兌。見票后固定時期付款的匯票經過承兌可以明確到期日,所以必須承兌。出票后固定時期付款和規(guī)定日期付款的匯票在法律上并無規(guī)定必須承兌,但持票人為確保在到期日獲得付款,一般都提示承兌。如付款人在提示承兌時沒有承兌,但未明確拒絕承兌,持票人可作第二次提示承兌,如第二次提示承兌時付款人承兌也作為已承兌處如為見票后若干天(月)付款的匯票,其到期日,應自第一次提示承兌日起算。提示承兌的時間必須在合理的時間內,亦即在匯票的有效期內并在到期日以前。如出票人規(guī)定提示承兌的日期或期限,必須在規(guī)定的日期或期限內提示。日內瓦公約規(guī)定如付款人有一個以上,可向任一人提示,但按英國票據法必須向全部付款人提示。付款人以外的個人或機關按適用法律有權承兌后,可向該人或該機關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