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計量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口審查應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1)未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批準,不得進口國務院規(guī)定廢除的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負責審批的有關主管部門和歸口審查部門(即:進口所在地區(qū)、部門的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應對申請進口《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內的計量器具進行依法定計量單位的審查;
(2)未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批準,不得進口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
(3)負責審批的有關主管部門和歸口審查部門(即:進口所在地區(qū)、部門的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應對申請進口《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內的計量器具審查是否經過型式批準;
(4)因特殊需要,申請進口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必須經國務院計量部門批準后,再經進口所在地區(qū)、部門的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但是不得在國內銷售和轉讓。
在上述審批內容范圍內,各有部門承擔著各自職權范圍的責任和權限:
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對沒有符合法定計量單位或者型式批準證明的,不予批準進口。
對于不符合法定計量單位或者未經型式批準的計量器具,外貌經營單位不得辦理訂貨手續(xù)。
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對沒有特殊需要,申請進口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的不得出具批準證書。
拓展閱讀2012年報關員考試臨考押題套餐(簽約保過)
2012年報關員快速通關解決方案(搶報價800!)
2012報關員強化提高套餐獨家全真機考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