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10日,某市A公司與德國B公司簽訂了一份出口地毯的合同,合同總價值為USD31346.86,裝運港為中國鄭州,目的地為德國法蘭克福,收貨人為B公司,付款條件為D/P30天。 1998年12月20日,A公司按照合同的要求備齊貨物,從鄭州港空運至德國法蘭克福。在取得空運提單和FORM A產地證之后,A公司會同已繕制好的匯票、發(fā)票、單據一起交到該市C銀行。因A公司近期資金緊張,隨即以此單向C銀行申請辦理押匯。C銀行考慮雖然托收風險大,但A公司資信狀況良好,與本行有良好的合作關系,無不良記錄,就為A公司辦理了出口押匯,押匯金額為USD31346.86,押匯期限為50天,到期日為1999年2月9日,押匯利率為7.4375%。同日C銀行將此筆款項轉到A公司帳戶,隨后A公司便支用了該筆款項。1999年1月12日,C銀行收到國外提示行電傳,聲稱客戶已經承兌,并取走了該套單據,到期日為1999年2月8日。但是,在到期日之后,卻遲遲未見該筆款項劃轉過來。經A公司與C銀行協商,由A公司與買方聯系,但買方聲稱已將該筆款項轉到銀行。1999年3月25日,C銀行發(fā)電至提示行查詢,提示行未有任何答復。此時,A公司再與B公司聯系,B公司一直沒有回電,到1999年9月突然來電聲稱自己破產,已無償還能力。至此,該筆托收已無收回的可能。C銀行隨即向A公司追討,但A公司一直尋找借口,拖欠不還。C銀行見A公司無歸還的誠意,就將A公司告上法庭,要求A公司履行義務,清償所欠的銀行債務。
在法庭上,A公司則認為自己不具有清償該筆貸款的義務。理由是自己已將全套單據在C銀行辦理了質押,自己已經將全套單據賣給了銀行,既然銀行買了全套單據,那么銀行應該對這套單據負責,自己雖然可以協助銀行追討欠款,但并無代為付款的義務。那么A公司的說法是否正確呢?A公司是否負有歸還此筆貸款的義務呢?
顯然,A公司的說法是不正確的。A公司的管理人員顯然是把出口押匯與保買票據混淆了。那么什么是出口押匯,什么是保買票據呢?二者的區(qū)別有哪些方面呢?
出口押匯是指出口方銀行根據出口商提供的跟單 信用證 及全套單據,審核無誤后,扣除押匯利息,按當月該外匯指定銀行掛牌折成人民幣,扣除押匯利息后將資金余額劃給出口商的一種融資方式。出口押匯一般為 信用證 項下辦理,但對于有些信用等級高、資信狀況良好、內部管理嚴格、經濟效益好的企業(yè)也可辦理托收項下的出口押匯。保買票據是指出口商所在地銀行買進遠期票據,扣除利息,付出現款的一種業(yè)務,也有人按照FORFAITING的譯音稱之為“福費廷”。
在這兩種業(yè)務中,出口商都是通過單據或票據的買賣,及時獲得資金,加速了資金周轉。但出口押匯與保買票據有很大的區(qū)別:
1、在出口押匯業(yè)務中,如果單據被拒付,則辦理押匯的銀行(NEGOTIATING BANK)可以對出票人(DRAWER)行使追索權,要求出票人(DRAwER)償付;而辦理保買票據業(yè)務的銀行則不能對出票人(DRAWER)行使追索權,出口商在辦理這種業(yè)務時是一種賣斷行為,票據遭到拒付與出口商無關,出口商將票據拒付的風險完全轉移給銀行。
2、在出口押匯業(yè)務中使用的單據為 信用證 或托收項下的單據,在一般的國際貿易中使用;保買票據業(yè)務中使用的票據是與大型成套設備相關的票據。它可以包括數張等值的期票(或匯票),每張票據的間隔時間一般為6個月。
3、出口押匯中使用的單據除匯票外,還有提單、裝箱單、保險單等其他信用證或合同要求的一些單據,銀行在向出口商購買這些單據時,主要是貨權的轉移,故匯票本身并不需擔?;虺袃?辦理保買票據一般只有匯票或本票,這種票據必須由第一流的銀行擔保。
4、出口押匯手續(xù)較簡單,一般只收取貸款利息;而辦理保買票據業(yè)務收費比一般的貼現業(yè)務的費用高,除按當時市場利率收取利息外還收取下列費用:(1)管理費,一次性支付;(2)承擔費;(3)出口商未能履行或撤消合同,致使保買票據業(yè)務不能實現,辦理該業(yè)務的銀行要收取一定的罰款。
針對此項案情,法院經過調查取證,認為A公司辦理的是出口押匯業(yè)務,而非保買票據,故C銀行對A公司有追索權,A公司負有償還此筆貸款的義務,最后裁定A公司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