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CIF 術語
是COST,INSURANCE AND FREIG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的英文縮略語,意思是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CIF 術語是 國際貿易 中最通用的術語。根據(jù)《2000年通則》,買賣雙方的責任、風險和費用如下:
①賣方必須:
(1)提供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貨物、 單證 或相等的電子 單證 ;
(2)自負風險和費用辦理出口許可證及其它貨物出口手續(xù),交納出口捐、稅、費;
(3)自費訂立運輸合同并將貨物按慣常航線運至目的港,并支付運費;
(4)自費投保,交納保險費;
(5)承擔在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以前的風險和費用。
②買方則必須:
外貿知識 (1)支付貨款并接受賣方提供的交貨憑證或相等的電子 單證 ;
(2)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辦理進口手續(xù),交納進口的捐、稅、費;
(3)承擔在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以后的風險和費用。
③使用 CIF 術語應注意以下問題:
(1)在CIF術語中替買方投保并支付保險費是賣方的一項義務,除非另有協(xié)議,否則賣方只負責按倫敦保險業(yè)協(xié)會貨物保險條款投保海上運輸?shù)淖畹碗U別;
縮略語后的 港口 名稱是目的港名稱,指明運費和保險費的計算是從裝運港至目的港全程的運輸費和保險費,而不是指賣方的交貨地點。與 FOB 術語一樣,在CIF術語中,賣方的交貨義務是在裝運港將貨物交到船上完成的。
(2) CIF條件是典型的交貨合同,屬于單據(jù)買賣,賣方只要把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據(jù)交給買方,就完成交貨義務,買方必須接受符合合同的單據(jù),履行付款義務,就是付款以交單為先決條件。賣方交貨義務是以交單來完成的。在E組和D組術語中,是實際交貨合同,賣方的責任是自己承擔風險費用,把貨物實際交給買方處置,賣方只能在貨物交給買方處置時,要求買方付款,賣方交單時,買方無付款義務。在CIF條件下,貨物品質以裝運時為準,賣方對運輸風險不承擔責任。而實際交貨合同,貨物品質以到貨時為準。注意這一點。
(3)在CIF條件下,買賣雙方各有2項既相互聯(lián)系又彼此獨立的權利義務。賣方的義務是按合同交貨和交單。單據(jù)與合同相符不等于與貨物也相符,買方有2項拒收權,法律允許買方在付款收單的情況下,拒收不符的貨物,反之,買方也不因處置貨物,喪失拒收不符單據(jù)拒絕付款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