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7年3月浙江一公司出口20MT化工品到泰國,合同規(guī)定分批裝運,10MT/批,共2批,具體品質(zhì)以買方確認船樣(PSS)為準。
4月客戶確認第1個10MT船樣,貨物順利出運收匯。5月我國公司多次遞送第2個10MT的船樣,泰國客戶以船樣品質(zhì)不能符合要求,多次拒絕我方PSS。
6月中旬開始因為原料上漲,該產(chǎn)品價格不斷上漲,我方突然收到泰國客戶郵件:
“考慮到我司用戶迫切需要此貨物,我司愿意降低品質(zhì)要求,請將船樣批號XX的貨物盡快裝運到泰國。”
我國公司考慮到7月取消退稅和匯率影響,無奈同意裝運。
此貨物本來可以以高出20%的價格出售給其他客戶,其中的損失只好自己承擔。
分析:
1)我國公司急于獲得定單,事先只考慮到,化工品是一種常規(guī)標準的貨物,如果泰國客戶不要,還可以銷售給其他客戶。沒有考慮到原料上漲、人民幣升值的影響。
2)泰國客戶把我國公司作為他們的后備倉庫,在他們隨時需要的時候,就可以通過確認船樣品質(zhì),要求我國公司裝運,把資金積壓、產(chǎn)品漲價和其他的不確定風險都轉(zhuǎn)嫁到我國公司,在合同中取得了十分有利的地位。
總結(jié):
如何避免?
報關(guān)員培訓(xùn)統(tǒng)一標準:品質(zhì)標準(可以先送一個小樣),檢測標準(檢測條件、檢測方法等)。
如雙方檢測結(jié)果有差異,同意通過第三方檢測作為標準。(第三方比如:SGS、ITS等)。檢測費用的承擔,也要考慮到。
在合同中寫明船樣寄出后,XX天內(nèi),要買家回復(fù)檢測結(jié)果。
在合同中寫明船樣確認后,XX天內(nèi),出運。
避免買家整個過程中找借口拖延,而使我們處于不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