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投保容易索賠難?!钡灿腥嗽诎l(fā)生事故后說:“真好,多虧我當時買了那份保險?!碑a(chǎn)生如此截然不同看法,最重要的原因可能就在于有些人順利得到了賠付的保險金,享受到了保險帶來的好處,但有些人卻沒能順利拿到賠償金,因此對保險公司多少有些怨言。
獲得有效賠償?shù)膸讉€要素
參加保險的人都要明確一點,并不是所有的事故,都可以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要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最重要的是,所發(fā)生的事故必須是保險合同約定責任范圍內(nèi)的事故,超出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范圍,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公司到底賠不賠錢,很多時候與時間有關。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在等待期(觀察期)內(nèi); 進行索賠時,是否還在索賠時效內(nèi),都與保險公司是否賠錢直接有關。如果因為投保人經(jīng)催繳后,仍然不繳納應交保險費,導致保險合同失效,或者投保人違反保險合同的訂立原則,導致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公司當然不負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賠不賠錢,賠多少,還與客戶要求賠償?shù)慕痤~有關。保險公司的賠款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如果是多次索賠,總的賠款金額不能超過保險金額。比如,一份保險合同的總保險金額為5萬元,前幾次累積獲賠款3.5萬元,那么再發(fā)生保險理賠,保險公司最高賠付金額只有1.5萬元,超過的部分將由被保險人自己承擔。
此外,未履行按期繳納保險費的義務,缺少必要的索賠單證、材料等情況,也會被拒賠。保險專業(yè)人士提醒,如果消費者投保時多留意一下細節(jié),很多拒賠其實是可以避免的。
不如實告知真相,不賠!
據(jù)保險業(yè)內(nèi)人士透露,目前80%以上的拒賠案都因沒有“如實告知”引起。保險合同有個重要原則,就是投保人需要承擔“如實告知”義務。你投保時一個小小的“隱瞞”,就會失去日后索賠的權(quán)利。特別需要提醒的是,在投保一些健康險和人壽險時,很多人口頭告知了某些病史,但業(yè)務員說可不填,結(jié)果事后被指“隱瞞”病情,卻無據(jù)反駁,最后只好被拒賠。要知道,法律上只認可書面記錄于保險合同中的告知事項。
[案例回放1]
在2002年梅艷芳得知子宮頸長出腫瘤后,情況雖未致惡化,但受到姐姐梅愛芳死于子宮癌的影響,擔心自己亦會步其后塵。顧家孝順的梅艷芳為免母親日后頓失依靠,便找了保險界朋友又買了一份保額高達1000萬港元的保險,連同她事業(yè)如日中天時購買的那份2000萬港元保額的保險,總保額達到3000萬港元,梅艷芳已為梅媽日后的生活做出雙重保障。
但在購買第二份保額1000萬港元的保險時,梅艷芳可能顧慮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未將病情公開,治病亦在高度保密的情況下進行,因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而沒有在保單上如實申報病情。但按照香港的保險條例,隱瞞重大病情投保,屬于嚴重違例,因此,梅艷芳去世后,便傳出保險公司拒賠1000萬港元保險金的消息。
但據(jù)報道,保險公司將當初梅艷芳為這張保單而每月供款過萬元的保費發(fā)還給了梅媽,而不是一味拒賠并且不退還保險費,這多少也反映出保險公司諒解梅艷芳未如實申報病情的苦衷。當然,讓保險公司理賠1000萬港元也絕無可能,他們并不會因為梅艷芳是天后級的“大姐大”而法外施恩。
[案例回放2]
廖某于1999年5月投保太平洋“長健醫(yī)療A”20份,其中,重大疾病險保額10萬元,年繳保費600元。今年7月,他向太平洋壽險桂林分公司提出索賠,并提供了某醫(yī)院“慢性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診斷證明,證明材料上顯示廖某僅住院1天,病史為1周。該分公司理賠人員在多所醫(yī)院仔細調(diào)查后,終于查出被保險人早在1997年7月已被確診為“慢性腎功能不全,雙腎中度萎縮”。至此,該分公司以投保人故意隱瞞病史,企圖騙取保險給付款為由,拒賠10萬元的保險金額。
[記者點評]
保險有一個古老的原則——最大誠信原則,這條原則具體到人身保險,就要求投保人應履行如實告知和申報等義務。也就是在保險的談判簽約過程中,投保人對于保險人提出的有關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情況等問題,應當進行如實的答復。
無論是天皇巨星級的梅艷芳,還是普通人廖某,都要遵守這一規(guī)則。如果投保人違背誠信原則,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一旦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可以不承擔保險責任并且可以不退還保險費。
《保險法》也有類似的規(guī)定,《保險法》第17條第二款規(guī)定: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quán)解除保險合同?!倍愀鄣谋kU公司以保險最大誠信原則的法律,對梅艷芳帶病投保的1000萬港元予以拒賠,于法于理,不會引起任何反應,倒是退還保險費的舉動,多少顯示了保險公司的寬容和通融之處。但是保險公司確實也有風險,因為根據(jù)保險行業(yè)的又一國際慣例,人身保險合同中的不可抗辯條款(不可爭條款或無爭議條款)的含義,如果從保險合同生效之日起滿一定時期后(這個一定時期通常規(guī)定是兩年),保險人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違反誠信原則,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否定保險合同的有效性或者主張解除保險合同。也就是保險人以投保人隱瞞、漏報、誤告等理由予以抗辯的期限是兩年,超過兩年保險人便不得以此為由拒付賠償金。
如果梅艷芳生存到2005年前后,也就是自1000萬港元的保險合同生效日起滿兩年,那保險公司盡管萬般不愿意,也得拿出這1000萬港元來給予賠付,這就是不可抗辯條款的題中之意。因為由于人身保險合同的長期性,如果經(jīng)過幾年、十幾年甚至幾十年,保險人仍有可能請求宣告保險合同無效,那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會有不可彌補的后果。也會使公眾懷疑保險的功用,對是否購買長期壽險猶豫不決。如果不加以限制,則不可避免地會有保險人濫用這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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