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廠去年十月寄了一款五金餐臺樣版給美國客人確認后,客人于今年二月下了訂單和開了l/c給我們。我廠前兩天就出口了一柜五金餐臺去美國。貨現(xiàn)正在路上。提單要三月十日才能拿到。今天收到客人來信說美國那邊已有一家公司請專利代表人(律師)告我客人說那五金餐臺是那家公司開發(fā)的,在美國只有那家公司有專賣權?,F(xiàn)我的客人擔心貨在美國銷售會有麻煩,故來信要我們提供此餐臺的原產地和問我們是否是我們自已開發(fā)的。還說其被要求在本月十日應訴。而其實這款五金餐臺是我廠照抄別人的產品來生產的,款式跟別人的差不多,但尺寸上有出入。
問題請教:
1、我公司剛出貨的這單可否正常押匯?因為是不可撤消跟單信用證,而且我公司在三月十號左右就可拿到海運提單跟其它文件一起交與銀行。
2、客人如果要取消訂單,對押匯是否有影響?
3、我公司現(xiàn)在應該怎樣做才能避開抄襲別人產品之嫌?
4、我公司是否可以據實將情況告訴客人?
這是一樁發(fā)生在外貿實務中的侵權事件,雖然事情不是很大,但非常的有代表性。為此我們特意組織這篇文章,尋求企業(yè)支招,邀請律師和專家對知識產權問題作出解析和評述。必定解鈴還需系鈴人,結果如何?我們關注事情的進展。但“我廠”不愿現(xiàn)身告之,這不能不說是一種缺憾。親愛的讀者,倘若這事發(fā)生在您公司,您會如何解決?
企業(yè)
企業(yè)一:單從單據方面來說,如果單據嚴格按照信用證繕制,做到了單證相符、單單相符就可以從開證行取得貨款。還有要注意開證行的資信情況,因為信用證處理的是單據,而非貨物。因此,為安全結匯,你方在繕制單據時務必小心,哪怕是小數(shù)點、字母等不應算作不符點的地方也都要注意到。
企業(yè)二:1、我覺得這個問題與你們所說的問題(客戶被起訴侵權)無關。押匯是你們在這邊銀行押的,只要你們的單證相符且貴公司信譽良好,你們沒有告訴議付行有起訴這回事,議付根據l/c操作規(guī)程,一般情況下都會給你們押匯。
2、我覺得這個問題也與押匯無關??腿嗽谶@種情況下已沒有理由取消訂單,不可撤消跟單信用證一經開出,三方當為任何一方不同意,就不可以撤消;只要單證相符,開證行就必須付款;客戶可以做的只是不斷地叫開證行挑不符點拒付,但開證行如果這樣做,也說明他們信譽較差。
3、找證據證明自己的產品非抄襲別人產品,推翻指控。
4、同舟共濟,共渡難關。
企業(yè)三:如果你的產品是抄襲別人的款式,那么你麻煩了。所有出口美國的產品,不管大或是小,都必須注意到專利權或設計權的問題。你的客人一定是下訂單的同時,就印制了目錄,或是發(fā)出了廣告訊息,才會被擁有專利權的公司發(fā)現(xiàn)而提出訴訟,以這個案子看來,你們可能會有麻煩,客人不僅會取消訂單,而且還有可能要你們賠償他們因訴訟而付出的費用,因為你們未盡告知的義務,同時有欺騙之嫌。
問問你的客人將如何處理?如果你提不出自己開發(fā)的證明,還有你的產品在修改的過程里,是否與避開原樣的專利部分,否則如果只是改一些顏色,材質,仍有抄襲之嫌。
另外,趕快請教你的律師,至少客人提出任何賠償要求前,你們心里要有個底。
企業(yè)四:有關第1,2點,我想可能會有問提了,詳細操作問問相關人員。
3、已經出貨的產品能修改嗎?我不是很了解你的產品,但是看來跟工業(yè)設計有關系。日后如果要仿制別人的產品,先了解他們的五金配件,功能組合,及設計是否申請專利,如果抄襲自與你要銷售的區(qū)域同一個市場,最好事先告訴你的客人,這個產品你們仿制那個產品,客人自己就會去了解是不是有專利的問題。因為終端市場在他那里,如果他買了仿冒的產品,他自己也會吃官司的。
4、現(xiàn)在你們跟客人等于是在同一條船上,我建議要跟客人坦誠,大家一起來處理這個問題。如果你們有把握你們的產品沒有問題,那么就提出證明讓客人可以面對美國的投訴,他能做生意,你們才能賺錢。
律師
科貝律師事務所楊濤律師簡要分析了本案:一、本案因侵權行為將發(fā)生在美國,應適用美國有關專利法規(guī)。
二、從現(xiàn)有材料看,中國公司因是仿制且只在尺寸上不同,無實質性改進等情況,屬于特征完全相同、完全仿制他人的專利產品,構成了對專利人的侵權。
三、訴前談判是美國公司的一般做法,美國公司往往會發(fā)出一封律師函,通知對方哪些產品侵犯了何種知識產權,要求對方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和進口,并就侵權進行賠償。
本案中美國客人收到的應是這樣的禁止函。
四、建議:
中國公司應當先咨詢美國的知識產權律師,對產品侵權與否或者知識產權有效與否作出分析。
如果中國公司在被指控侵權前請知識產權律師對產品作了分析,對有關知識產權進行了徹底調查,由律師出具不侵權或者知識產權無效的法律意見,這樣的書面法律意見就會使故意侵權不攻自破。如果律師初步分析后認為產品侵權,而專利無效的證據并非確鑿,就不應當再出具任何書面法律意見,以免成為訴訟中的把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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