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出境自用物品監(jiān)管辦法〉的決定》已于2010年10月14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0年12月5日起施行。
署 長 盛光祖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海關總署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出境自用物品監(jiān)管辦法》
的決定
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海關對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出境自用物品的管理,海關總署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出境自用物品監(jiān)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16號發(fā)布,以下簡稱《辦法》)所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自用物品申請表》修改如下:
一、在表頭部分增加申請人姓名(中英文)、性別、出生年月、物品批文號、進/出境、啟運/運抵國(地區(qū))、裝貨/指運港、運輸方式(水路鐵路 汽車 航空 郵政 其它)、運輸工具名稱、航次(班)號、提運單號、件數(shù)、毛重(千克)、備注等14個項目,刪除職銜、身份選項等2個項目。
二、增加“可委托代理公司填寫”項目欄,具體包括申請人身份類別、進/出境日期、包裝種類、體積、標箱數(shù)、內包裝件數(shù)、受托方名稱及海關代碼等7個項目。
三、在表體部分增加項號、物品稅號、規(guī)格/型號、幣制、備注等5個項目,刪除進出境地海關批注、有效期等2個項目。
本決定自2010年12月5日起施行。
《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非居民長期旅客
進出境自用物品監(jiān)管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海關對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出境自用物品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出境自用物品應當以個人自用、合理數(shù)量為限。其中,常駐人員可以進境機動車輛,每人限1輛,其他非居民長期旅客不得進境機動車輛。
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出境自用物品,應當由本人或其委托的報關企業(yè)向主管海關提交書面申請。經主管海關審核批準后,進出境地海關憑主管海關的審批單證和其它相關單證予以驗放。
第三條 非居民長期旅客取得境內長期居留證件后方可申請進境自用物品,首次申請進境的自用物品海關予以免稅,但按照本規(guī)定準予進境的機動車輛和國家規(guī)定應當征稅的20種商品除外。再次申請進境的自用物品,一律予以征稅。
對于應當征稅的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境自用物品,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征收稅款。
根據政府間協(xié)定免稅進境的非居民長期旅客自用物品,海關依法免征稅款。
第二章 進境自用物品監(jiān)管
第四條 非居民長期旅客申請進境自用物品,應當向主管海關交驗下列單證:
(一)身份證件;
(二)長期居留證件;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自用物品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件1);
(四)提(運)單、裝箱單等相關單證。
主管海關自接受申請之日起 3個工作日內答復。
專家以外的常駐人員申請進境機動車輛時,除交驗前款規(guī)定的單證外,還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及長期居留證件的復印件,交驗所在常駐機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常駐機構備案證》或者所在外商投資企業(yè)的《自理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明書》,主管海關自接受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答復。
第五條 非居民長期旅客在進境地海關辦理自用物品報關手續(xù)時,應當由本人或其委托的報關企業(yè)提交經主管海關審批的《申請表》,并交驗提(運)單、裝箱單等相關單證。
進境地海關應當將物品驗放結果在《申請表》回執(zhí)聯(lián)上批注,并退主管海關備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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