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埃埃材辏丛?,A公司委托B貨運公司海運出口一批環(huán)型熒光燈由上海至悉尼,海運委托書注明運費到付。承運人E公司簽發(fā)了本公司提單。提單載明:托運人A公司,收貨人憑指示,運費到付等。貨物出運后,A公司向B公司支付若干代 理費。B公司要求A公司向C貨運公司支付海運費。A公司遂根據(jù)運費發(fā)票向C公司支付人民幣11 205元。其后,A公司以提單載明運費到付、其不應承擔海運費為由,起訴B公司和C公司返還海運費并賠償損失。C公司確認收到該筆運費并稱已向E公司支付,但未提交付款憑證。C公司和A公司均確認收貨人在目的港已提貨。
?。雍J路ㄔ赫J為,A公司與B公司系貨代合同關系。E公司是涉案貨物的唯一承運人。E公司與A公司建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根據(jù)運費到付的約定,E公司在目的港放貨前有權向收貨人收取運費。B公司和C公司不是運輸合同的簽約方,無權對提單約定的內(nèi)容進行解釋。在C公司舉證不足的情況下,C公司關于其是涉案貨物的契約承運人、有權向A公司收取運費的抗辯意見不能成立。A公司與C公司之間不存在法律關系,A公司主張C公司返還運費,應予支持。B公司實際未收取運費,A公司要求B公司返還運費,不予支持。遂判決:C公司返還A公司運費人民幣11 205元和利息;A公司對B公司的訴請不予支持等。
C公司上訴稱:其作為承運人接受B公司的訂艙并履行運輸義務,有權收取運費;運費到付是貨物到達目的港后由A公司付費,且A公司已支付運費,證明雙方對該條款理解一致;未經(jīng)第三人同意,承托雙方約定由收貨人支付運費是無效約定。二審庭審中,C公司改稱其為E公司的裝港代理,代理收取人民幣運費,請求改判。
?。痈咴赫J為,A公司與B公司的貨運代理合同關系成立。同時,A公司出具海運委托書,承運人E公司接受其訂艙并簽發(fā)本公司格式提單,A公司和E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成立。但是,沒有證據(jù)證明C公司是運輸合同的承運人或承運人的代理,因此C公司與A公司沒有任何法律關系,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主要涉及C公司主體身份、運費到付的性質(zhì)、未經(jīng)第三人同意,承托雙方約定運費到付是否有效等三個法律問題。
?。霉镜闹黧w身份。在涉案貨物出運過程中,A公司出具海運委托書,承運人E公司接受其訂艙委托并出具涉案貨物已裝船提單,雙方建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C公司在一審和上訴中均以承運人的身份進行抗辯和上訴,但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其與A公司訂立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以及其作為本案承運人接受過涉案貨物的訂艙委托并委托他人實際從事運輸業(yè)務,也沒有證據(jù)證明C公司實際將A公司托運的貨物經(jīng)海路從一港運至另一港,故C公司承運人主體身份不能認定。在二審庭審中,C公司改稱其為承運人E公司的裝港代理,但其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向托運人收取運費是接受承運人委托或其已墊付了運費,在提單約定運費到付、收貨人已提貨的情況下,C公司還需舉證收貨人未付款和承運人已履行相關權利。因此C公司的承運人代理的主體身份也不能認定。故C公司應返還A公司錯誤支付的運費。
運費到付的性質(zhì)。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運費的支付方式,除運費預付外,承、托雙方還可以在提單上約定運費到付。按照國際海運實踐,承托雙方約定運費到付,即約定運費由貨物運到目的港后由收貨人支付。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當事人包括承托雙方和收貨人,提單是收貨人和承運人之間存在運輸合同的直接證據(jù)。涉案收貨人在提單流轉過程中付款贖單并以提貨,可以證明其已作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當事人一方,以明示的方式接受提單所記載的貨物的品種、數(shù)量和運費到付等條款,從而成為支付運費的義務主體。故運費到付是收貨人支付運費,是運費的一種支付方式。主張運費到付是限定運費的支付時間,即貨物運到目的港后由托運人支付運費的觀點是不能成立的。未經(jīng)第三人同意,承托雙方約定運費到付系為第三人設定義務是否有效。收貨人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當事人,在承托雙方約定運費到付和收貨人付款贖單情況下,承運人、托運人和收貨人等三方當事人對提單記載的約定事項已達成一致,即由收貨人在目的港提貨時支付運費。本案中,A公司在海運委托書上要求運費到付,E公司也出具載明運費到付的提單,且涉案貨物不是鮮活貨,在提單已流轉的情況下,收貨人已付款贖單和提貨,三方已達成由收貨人提貨時支付運費的一致約定。即使C公司系涉案運輸合同的承運人,其關于運費到付為收貨人設定義務是無效約定的觀點也沒有法律依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