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浙寧副機40號”船承運象山縣公路段購買水泥105噸,航行途中發(fā)現艙內水泥熱氣沖天,汽浪沖鼻并伴有爆裂聲,船艙進水,被迫在附近泥灘沖灘自救。
案情
1987年10月15日,象山公路段書面委托楊XX采辦安定性好的425號普通水泥300噸,言明貨到付款。
1987年12月12日,楊XX到虎嘯水泥廠裝運425號水泥345噸。廠方明知其中有200噸水泥生產日期是1987年12月8日,安定性合格日期是12月16日,按規(guī)定不允許出廠。
1987年12月15日,在上海魯匯閘港中轉該批水泥時發(fā)現破包率達22.25%,數量難以清點。
“浙寧副機40號”船合伙人看到按貨單規(guī)定過駁105噸后載重線未到,要求補足噸位。在楊XX的認可下,中轉站調度簽發(fā)了13噸水泥的送貨通知單,又補裝了196包散包水泥。
裝船前,楊XX到船艙檢查,確認該船有航適載條件。水泥裝畢,船方按常規(guī)蓋好艙蓋板,同時用防雨布封艙。船方要求楊XX出具證明,言明“浙寧副機40號”船運水泥105噸,因水泥破包較多,缺噸由我方負責,運費按105噸計算。
運單寫明發(fā)貨人為象山公路段,收貨人為柴溪公路水泥施工組,到達港為柴溪。
1987年12月16日1615時,“浙寧副機40號”船航至象山港烏嶼附近,船員發(fā)現船首未裝水泥的前艙艙甲板因前梁移位發(fā)生上弓。船長急命船員打開蓋艙板檢查,發(fā)現艙內水泥熱氣沖天,氣浪沖鼻并伴有爆裂聲,此時艙內已經漏水。為了減少船貨損失,船長令船員邊抽水邊快速駛往柴溪。1740時,船至柴溪,因艙內進水過快,抽水自救無效,為避免船貨沉入海中,“浙寧副機40號”船被迫在附近泥灘沖灘自救。
1987年12月17日,經船方報告,寧海縣航運管理所,寧??h保險公司,寧??h交通局組織搶救,搶回裝在表面的水泥16.8噸。船方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共計75267.50元。
氣象條件:事故發(fā)生時天氣多云轉晴,北至西北風4一5級。
“浙寧副機40號”船上各種證件(證書)齊備,船員按規(guī)定標準配備,裝載水泥前,船舶處于適航狀態(tài)。
該批水泥為普通硅酸鹽水泥,標號425,編號P12一8,安定性合格日期為1987年12月16日,發(fā)貨日期是12月12日,質量保證書未發(fā)給用戶。
浙江省寧??h港航監(jiān)督、寧??h船舶修造廠都認為船損原因是由于水泥安定性未達到要求,水泥在艙內發(fā)熱膨脹,使船舶桐油灰縫裂開漏水,水泥遇海水膨脹產生漲力,造成大梁移位,艙內各梁、柱、艙底板斷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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