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所稱大型非公路礦用自卸車主要包括:額定裝載質量不小于108噸的大型電動輪非公路礦用自卸車和額定裝載質量不小于85噸的大型機械傳動非公路礦用自卸車。
二、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清單(簡稱先征后退清單)詳見附件。先征后退清單所列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實行年度暫定關稅稅率的,按暫定關稅稅率執(zhí)行。今后對先征后退清單所列品種將根據企業(yè)申請、政策實施效果、國內配套能力等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三、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企業(yè)進口上述關鍵零部件、原材料時,應向海關單獨申報進口,并憑財政部出具的重大裝備制造企業(yè)退稅確認書直接向進口地海關申請辦理先征后退手續(xù)。具體操作程序按現(xiàn)行有關先征后退規(guī)定辦理。
四、對2008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發(fā)布前已經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原材料,經海關審核無誤的準予按照本公告規(guī)定辦理先征后退手續(xù)。
五、自2008年4月1日起,對新批準的內外資投資項目(以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日期為準,下同),進口額定裝載質量不大于328噸的非公路電動輪自卸車(稅號:87041030)、額定裝載質量不大于40噸的非公路鉸接式自卸車(稅號:87041090)和所有規(guī)格的機械傳動非公路剛性自卸車(稅號:87041090),一律停止執(zhí)行進口免稅政策。
2008年4月1日以前批準的內外資投資項目,其項目單位于2008年10月1日前持項目確認書等相關資料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xù),且海關予以受理的,其進口符合原免稅條件的上述裝備仍可按照《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fā)〔1997〕37號)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自2008年10月1日起,各海關不再受理上述內外資投資項目項下進口額定裝載質量不大于328噸的非公路電動輪自卸車、額定裝載質量不大于40噸的非公路鉸接式自卸車和所有規(guī)格的機械傳動非公路剛性自卸車的減免稅備案和審批申請。
特此公告。
附件:大型非公路礦用自卸車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退稅商品清單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