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類型】海關規(guī)章【內(nèi)容類別】關稅征收管理類
【文 號】海關總署令第148號【發(fā)文機關】海關總署
【發(fā)布日期】2006-3-28【生效日期】2006-5-1
【效 力】[有效]
【效力說明】
海關總署第148號令
2006-03-31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已于2006年3月8日經(jīng)署務會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31日海關總署令第95號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和2003年5月30日海關總署令第102號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進口貨物特許權使用費估價辦法》同時廢止。
署長牟新生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正確審查確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關審查確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應當遵循客觀、公平、統(tǒng)一的原則。
第三條 海關審查確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應當適用本辦法。
準許進口的進境旅客行李物品、個人郵遞物品以及其他個人自用物品的完稅價格和涉嫌走私的進出口貨物、物品的計稅價格的核定,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海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妥善保管納稅義務人提供的涉及商業(yè)秘密的資料,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不得對外提供。
納稅義務人可以書面向海關提出為其保守商業(yè)秘密的要求,并具體列明需要保密的內(nèi)容,但是不得以商業(yè)秘密為理由拒絕向海關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章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第一節(jié) 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確定方法
第五條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并應當包括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第六條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不符合本章第二節(jié)規(guī)定的,或者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經(jīng)了解有關情況,并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審查確定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一)相同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
(二)類似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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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嬎銉r格估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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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向海關提供有關資料后,可以提出申請,顛倒前款第(三)項和第(四)項的適用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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