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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關:居民個人境外購買手機入境納稅的問題[130668]
問題編號:[130668]
問題標題:關于居民個人境外購買手機入境納稅的問題
問題內容:您好,我是中國居民,在香港買了一部iphone4手機自用。入境時需要按什么標準納稅?自用手機必須拆封嗎?
問題分類:[個人物品]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您好, 按照海關規(guī)定,進境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自用物品,總值在5000元人民幣(含5000)以內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單一品種限自用合理數(shù)量。攜帶超出5000元人民幣的自用物品,經(jīng)海關審核確屬自用的,僅對超出部分征稅,但對不可分割的單件物品,應全額征稅。 移動電話屬國家規(guī)定的20種不予減免稅商品之一,稅率為10%,完稅價格1500元人民幣。若所買手持移動電話的實際價格相差懸殊達到3倍(或1/3)及以上程度的,按物品的實際價格計征稅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