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89171]
問題標題:關于修理物品延期再出口
問題內(nèi)容:老師您好,我有一票修理物品的貨物辦理過延期,現(xiàn)在在出口報關海關老師要一份延期證明,進口海關老師這邊說只有一份《進出口稅款擔保通知單》沒有其他的相關延期證明,我想請問一下出口這邊有沒有規(guī)定一定要一份關于延期的相關證明?如果有有沒有具體文件名稱?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你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第四十八條:“ 納稅義務人在辦理進境修理貨物及剩余進境原材料、零部件復運出境的出口申報手續(xù)時,應當向海關提交該貨物及進境原材料、零部件的原進口報關單和維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條款的原出口合同)等單證。海關憑此辦理解除修理貨物及原材料、零部件進境時納稅義務人提供稅款擔保的相關手續(xù);由海關按照保稅貨物實施管理的,按照有關保稅貨物的管理規(guī)定辦理。因正當理由不能在海關規(guī)定期限內(nèi)將進境修理貨物復運出境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屆滿前向海關說明情況,申請延期復運出境?!?由于進境修理物品延期涉及稅款擔保的延期,相關證明材料的提供請具體請咨詢申報地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