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18850]
問題標題:關于進口商品退運退稅問題
問題內容:我公司在2008年2月進口了一批設備(LED顯示板),但由于質量問題于2009年3月退回到國外廠家維修,簽訂了返修協(xié)議,期限為6個月。但過了6個月,廠家仍沒能把貨發(fā)給我們,我公司想終止合同。不知道當初進口時交的增值稅能不能辦理退稅。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北京海關
答:您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規(guī)定,已繳納稅款的進口貨物,因品質或者規(guī)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海關申請退稅。但對于您這種情況,出境時應該是以修理物品申報的,出境修理貨物超過海關允許期限復運進境的,海關對其按照一般進口貨物的征稅管理規(guī)定征收進口稅款。如果您想中止合同使該貨物不復運進境,并享受退稅政策,應向海關申請,并涉及到相關報關單據(jù)的修改,建議您同現(xiàn)場海關聯(lián)系解決,以其解釋和要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