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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期內境外維修物品復進口的修理發(fā)票載注問題
問題標題:保修期內境外維修物品復進口的修理發(fā)票載注問題
問題內容:您好!請問保修期內境外維修物品復進口時,境外修理方接受索賠:
(一)修理發(fā)票是否應記載此次維修實際產生的修理費和料件費,還是由于保修未產生實際的成交價格而為零?
(二)出口方根據美國海關法規(guī)應披露實際產生的修理費和料件費,并如實記載實際產生的修理費和料件費,在我國海關實際操作中,如果有這種記載,同時備注索賠接受,進口方提供相關保修佐證,能否對此免征關稅和增值稅?如果不予免征,應如何解決此類法律沖突?謝謝。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廈門海關
答:
1、出境修理物品復運進境內的,以海關審定價格計征稅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148號)第三十一條 運往境外修理的機械器具、運輸工具或者其他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并在海關規(guī)定的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應當以境外修理費和料件費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出境修理貨物復運進境超過海關規(guī)定期限的,由海關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的規(guī)定審查確定完稅價格。如果進口人在首次進口時與外商簽有保修協(xié)議,且協(xié)議規(guī)定的保修費用已經計入了首次進口的完稅價格,則免費保修期間的出境修理行為不必重復計算保修費用;如保修協(xié)議規(guī)定的保修費未計入完稅價格的,則需根據實際發(fā)生的保修費用計算完稅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