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96381]
問題標題:攜帶醫(yī)療設備出入境的問題
問題內容:您好,我是省醫(yī)院整形外科的,我們想要邀請韓國的專家來哈進行學術交流,對方可能需要攜帶一些激光儀器等設備進行學術演示,請問此類設備是否需要提前審批獲取出入境許可?
答: 根據海關總署第157號令《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 開展科研、教學、醫(y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應按照暫時進出境貨物監(jiān)管,在進境之前向主管地海關提交貨物暫時進出境的申請,申請材料包括: 1、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書 2、暫時進出境貨物清單(一式兩份) 3、發(fā)票、合同或者協(xié)議以及其他相關單據 3、委托代理人代理其辦理申請手續(xù)的授權代理委托書經海關批準后,填制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向主管地海關辦理通關手續(xù),并憑提交的相當于進出口稅款的保證金或海關依法認可的其他擔保驗放,暫時進出境貨物自進境之日起6個月內必須復運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