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87136]
問題標題:關于設備進口的減免稅問題
問題內(nèi)容:你好,我司于2006年申請的鼓勵類項目確認書,項下的部分設備由于國家政策多次調(diào)整,至今都沒辦進口.現(xiàn)在我司想將該項目余下的相應設備進口,請問:我司能否申請<減免稅證明>?持<減免稅證明>進口,是否可以免進口關稅及增值稅?謝謝!
答:1、內(nèi)、外資鼓勵項目在設備進口前,須向海關申請辦理鼓勵項目減免稅項目備案手續(xù),海關按政策規(guī)定進行審批。 2、對外資鼓勵項目,現(xiàn)行政策(海關總署公告2012年第4號)規(guī)定:對2012年1月30日以前審批、核準或備案的外商投資項目,有關項目單位須于2013年1月30日以前,持投資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確認書等有關資料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xù)。逾期,海關不再受理上述減免稅備案申請; 3、對內(nèi)資鼓勵項目,現(xiàn)行政策(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18號)規(guī)定:對于2013年5月1日以前審批、核準或備案的國內(nèi)投資項目,有關項目單位須于2014年5月1日以前,持投資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確認書等有關資料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xù)。逾期,海關不再受理上述減免稅備案申請。 4、對符合規(guī)定的鼓勵項目項下進口的設備,自2009年1月1日起,免征關稅,照章征收增值稅,不予免稅商品除外。 5、你公司可向公司所在地主管海關,作進一步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