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73839]
問題標題:總公司與分公司結算行為
問題內容:老師,你好!我司總公司A(有獨立法人)下設分公司B(無獨立法人,但實現財務相對獨立核算且已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運執(zhí)照),現以總公司A名義為分公司B進口重大技術裝備的進口件,并交由B進行生產和銷售,請問總公司A與分公司B之間內部開票進行進口件的結算屬于轉讓、移作他用行為嗎?盼老師予以專業(yè)指點,謝謝~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黃埔海關
答:監(jiān)管年限內,未經海關許可,減免稅申請人不得擅自將減免稅貨物轉讓、抵押、質押、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根據(2008)179號令,減免稅貨物需要移出主管海關管轄地使用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事先持有關單證以及需要異地使用的說明材料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異地監(jiān)管手續(xù),經主管海關審核同意并通知轉入地海關后,減免稅申請人可以將減免稅貨物運至轉入地海關管轄地,轉入地海關確認減免稅貨物情況后進行異地監(jiān)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