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72349]
問題標題:關于“加貿函(2011)87號2011年一級加工貿易單耗風險參數”的請教
問題內容:尊敬的海關領導,我公司從事加工貿易業(yè)務,進口PVC膠粒,注塑成PVC玩具,100%出口。過去我公司在手冊備案時,PVC膠粒的單耗(凈耗)為1,損耗為2%,幾年來都這樣備案進出口。我主管海關加貿科收到加貿司加貿函(2011)87號《加貿司關于印發(fā)2011年一級加工貿易單耗風險參數的通知》后,以該通知中加工貿易單耗風險參數第2166項規(guī)定,進口料件“初級形狀已塑化的聚氯乙稀(PVC)膠粒單耗上限為0.648,不同意我公司備案單耗為1,認為如果損耗為2%,單耗要在0.63504以下<0.648*(1-2%)>。我公司認為我整個出口成品PVC公仔都只有一個材料,就是100%是PVC膠粒,如果備案只備0.63504,損耗2%的話,將無法進口足夠的PVC膠粒用于生產,我公司只能另外的0.36496在國內購買。所以,我公司對“加貿函(2011)87號2011年一級加工貿易單耗風險參數”無法理解,而且第2154-2168項都有類似的情況,如第2176項,出口成品“塑膠玩具”,進口料件“其他初級形狀的聚苯乙烯(PS)膠?!保瑔魏纳舷薏?.310,如果我公司生產的玩具整個都是PS膠粒做的,那相差的0.69PS膠粒怎么進口?我向海關總署北京單耗辦(010-85736783)聯(lián)系反映情況,他們說這單耗參數只作參考,是平均單耗,企業(yè)備案時,可以根據自己的產品結構特點,向主管海關解析,根據產品的實際單耗備案,不必一定要按通知規(guī)定的單耗參數上限備案。但我主管海關根據加貿函(2011)87號規(guī)定的“自2012年1月10日執(zhí)行。已發(fā)布的一級單耗風險參數與本次相同的,以本次發(fā)布的數據為準”,不同意單耗超過文件規(guī)定上限的手冊備案,只同意規(guī)定上限內的單耗備案,料件不夠部份企業(yè)自行解決。我關區(qū)已有幾家塑料玩具生產企業(yè)受此影響,被迫在單耗上限內備案,不足部份自己解決。請問海關領導,是我們對該文件的單耗上限理解有誤,還是什么原因?我公司又應該如何處理這個問題呢?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拱北海關
答:單耗風險參數是指供通用或者重復使用的加工貿易單位成品耗料量的參考值,一級單耗風險參數在全國范圍內具有參考價值,但不能作為企業(yè)申報單耗的上限值。若企業(yè)提交資料充分、有效,能證明企業(yè)如實申報單耗的,除申報單耗保稅料件耗用量超單耗標準的惰況外,主管海關應接受企業(yè)申報單耗。企業(yè)在單耗申報過程中如遇到問題,可電話咨詢拱北海關加貿部門,咨詢電話:816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