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69453]
問題標題:關于鉛酸蓄電池為能源的產(chǎn)品歸類
問題內容:尊敬的海關老師,您好!為什么手提式應急燈(規(guī)格為:1、內置6V4Ah可充電鉛酸免維護式蓄電池;2、內置可換式1x9W節(jié)能光管;3、燈管自動應急照明;4、過充過放保護電路功能)可以歸類為8513109000的編碼,而不像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26號中歸類決定編號Z2011-001,像多功能車用應急電源一樣,由于能源為鉛酸蓄電池,就歸類為鉛酸蓄電池呢? 兩種產(chǎn)品同樣都是由鉛酸蓄電池帶動工作,按照歸類決定的描述:不論執(zhí)行何種功能,都基于蓄電池的供電功能,且主要用于直接供電,應視蓄電池為主要功能,而歸入稅則號列8507.1000?我真是非常疑惑。
問題分類:[商品歸類] 投送單位:北京海關
答:您好,根據(jù)海關規(guī)定,對申報的進出口貨物進行商品歸類、確定商品編碼是收發(fā)貨人或代理人的義務,海關依法對申報貨物的商品編碼等進行審核。建議您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12年版),聯(lián)系報關代理企業(yè)確定商品編碼或者在貨物實際進出口的45日前,持相關資料向直屬海關申請預歸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