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57564]
問題標題:來料加工邊角料復出口
問題內容:2010年9月29號海關公布了63號公告,在2010年11月1日生效.其中規(guī)定加工貿易的碎玻璃渣是禁止出口商品.我想提問 1.來料加工的玻璃來料都是歸外國客商所有,加工后產生的玻璃渣外商要求退運回國外回爐熔煉,請問這個時候的玻璃渣還是屬于禁止目錄的范圍嗎、可以按照來料邊角料復出(0865)來申報嗎?如果仍然是被禁止的,提問2.如果玻璃 來料加工的手冊在公告發(fā)布前備案的,加工后產生的玻璃渣可以不受公告約束嗎,因為進口過來的大批料件不可能在短期內全部加工好! 提問3.現(xiàn)在玻璃渣是否可以按一般貿易出口. 盼分別回復.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可以按邊角料復出報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