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02815]
問題標題:中新協定減免事項
問題內容:我公司從新加坡進口“鈦白粉,HS:32061110”,原來使用《中國-東盟自貿協定 FORM E》進行減免關稅,現出口方不能出具FORM E,改出《中新自貿協定CSFTA》,請問: 1.是否《東盟協定》減讓表的所有貨物都可以改用《中新自貿協定》進行減免 我司進口的鈦白粉貨物如改用《中新自貿協定》報關是否仍可享受零關稅? 2.我司報關使用的發(fā)票是日本總部出具,而《東盟協定》原產地證是由新加坡分公司或新加坡生產商直接開出,請問海關能否接受第三方發(fā)票的報關減免?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杭州海關
答:你好!1、中國-東盟自貿協定和中國-新加坡自貿協定涉及的商品并不完全一致,只有列入協定中的商品中才能享受協定稅率。2、中國-新加坡自貿協定規(guī)定,提供的商業(yè)發(fā)票正本是否在新加坡境內簽發(fā),不影響貨物原產地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