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標題:保證金
問題內容:我是江蘇張家港的一家外貿企業(yè),有進料加工及來料加工,加工單位在常熟,請問是否需要繳納保證金?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南京海關
答:您好!您的問題答復如下:根據海關總署令第168號第15條,經營企業(yè)或者加工企業(y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可以在經營企業(yè)提供相當于應繳稅款金額的保證金或者銀行保函后予以備案:
(一)涉嫌走私、違規(guī),已被海關立案調查、偵查,案件未審結的;
(二)因為管理混亂被海關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內的。經營企業(yè)或者加工企業(yè)有下列情形之一,海關有理由認為其存在較高監(jiān)管風險的,可以比照前款規(guī)定辦理,并書面告知有關企業(yè):
(一)租賃廠房或者設備的;
(二)首次開展加工貿易業(yè)務的;
(三)加工貿易手冊申請兩次或者兩次以上延期的;
(四)辦理加工貿易異地備案的。因此具體是否需要繳納保證金須由現場海關視企業(yè)具體情況來定。以上意見供參考,感謝您對南京海關工作的理解與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