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當自知道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二、復議機關決定受理的時限
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于決定受理的,復議機構收到復議申請之日即為受理之日。
三、行政復議申請材料補正的時限
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可以自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申請人應當在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10日內向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提交需要補正的材料。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四、傳真、電子郵件方式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提交材料原件的時限
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受理申請人以傳真、電子郵件方式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告知申請人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材料的原件。
五、被申請人提交書面答復和證據材料的時限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六、向申請人發(fā)送《行政復議答復書》副本的時限
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在收到被申請人提交的《行政復議答復書》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答復書》副本發(fā)送申請人。
七、復議機關作出復議決定的時限
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特殊情況下,經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八、申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時限
1.申請人對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復議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納稅爭議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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