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value added tax(VAT ) 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chǎn)、流通、勞務(wù)服務(wù)中多個環(huán)節(jié)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種流轉(zhuǎn)稅。實行價外稅,也就是由消費者負擔(dān),有增值才征稅沒增值不征稅,但在實際當中,商品新增價值或附加值在生產(chǎn)和流通過程中是很難準確計算的。因此,我國也采用國際上的普遍采用的稅款抵扣的辦法,即根據(jù)銷售商品或勞務(wù)的銷售額,按規(guī)定的稅率計算出銷項稅額,然后扣除取得該商品或勞務(wù)時所支付的增值稅款,也就是進項稅額,其差額就是增值部分應(yīng)交的稅額,這種計算方法體現(xiàn)了按增值因素計稅的原則。
公式為:應(yīng)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增值稅計算公式:含稅銷售額/(1+稅率)=不含稅銷售額
不含稅銷售額×稅率=應(yīng)繳稅額
上面說增值稅是實行的“價外稅”,什么是價外稅?也就是價外征稅,就是由消費者負擔(dān)的。比如:
你公司向a公司購進貨物100件,金額為10000元,但你公司實際上要付給對方的貨款并不是10000元,而是10000+10000*17%(假設(shè)增值稅率為17%)=11700元。
為什么只購進的貨物價值才10000元,另外還要支付個1700元呢?因為這時,你公司做為消費者就要另外負擔(dān)1700元的增值稅,這就是增值稅的價外征收。這1700元增值稅對你公司來說就是“進項稅”。a公司收了多收了這1700元的增值稅款并不歸a公司所有,a公司要把1700元增值稅上交給國家。所以a公司只是代收代繳而已,并不負擔(dān)這筆稅款。
再比如:
你公司把購進的100件貨物加工成甲產(chǎn)品80件,出售給b公司,取得銷售額15000元,你公司要向b公司收取的甲產(chǎn)品貨款也不只是15000元,而是15000+15000*17%=17550元,因為b公司這時做為消費者也應(yīng)該向你公司另外支付2550元的增值稅款,這就是你公司的“銷項稅”。你公司收了這2550元增值稅額也并不歸你公司所有,你公司也要上交給國家的,所以,2550元的增值稅款也不是你公司負擔(dān)的,你公司也只是代收代繳而已。
如果你公司是一般納稅人,進項稅就可以在銷項稅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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